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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记者 曹珊珊
近日,“唐山某烧烤店恶性伤人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大家有很多关心的问题。那么,类似的案件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中国青年》记者采访了全国优秀律师、民进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表彰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沈腾。
《中国青年》:对唐山烧烤店的暴力事件如何定性,网友们有诸多讨论,是适用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还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众说纷纭。您的看法如何?判定这三类罪名的标准分别都有哪些?
沈腾:这9名嫌疑人涉及了三种以上违法犯罪事实:第一是寻衅滋事,第二是猥亵妇女,第三是故意伤害。另外,他们还涉及两项加重处罚的情形,一是团伙作案,二是他们中间的5个人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前科背景,属于累犯。
这起暴力事件定性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团伙作案的性质,如果这批人在两年内共同故意实施如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三次(包含三次)以上行为的(注:同一项行为是三次,不同行为是三项),有可能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如果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毒品犯罪、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行为的,有可能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
《中国青年》: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公安厅指定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管辖,此起案件为什么异地指定管辖?
沈腾: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案件背景和涉案人员背景复杂,异地办案可以极大排除干扰;二是案件本身或者涉案人员与当地某种势力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异地办案能够排除阻力;三是异地办案可能涉及寻衅滋事以外的复杂问题,如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保护伞”等。因此,异地办理有利于查清案件起因、背景及涉及犯罪的诸多因素。
《中国青年》:黑恶势力的成因以及运转规律是什么?
沈腾:“保护伞”是黑恶势力形成的土壤。黑恶势力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减少各种活动风险,采用了金钱开路,拉出来或派进去的办法,不择手段地向国家权力部门内部进行渗透,寻求各种“保护伞”,以便对社会进行更安全、更可靠的欺诈和掠夺。每一个较大的黑恶势力组织,背后都有形形色色的“保护伞”做其后盾。“保护伞”有大有小,有强有弱,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公检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二是党政机关的干部。
《中国青年》:所有的伤害类案件是否都要进行伤情鉴定?伤情鉴定将如何影响案情?
沈腾:人身伤害类案件一般都需要做伤情鉴定,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伤害案件的处罚与伤情鉴定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含致残)结果挂钩,肢体的损伤或者机体功能的损伤,决定法律救济受害人的程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违法犯罪事实较多,伤情鉴定可能只对其中一项事实处罚轻重有作用,对整体违法犯罪事实的案情而言,影响力微不足道。
《中国青年》:如果“我”被殴打,可以还手吗?被打了还手属于互相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沈腾:自己被殴打的时候当然可以还手,被殴打后的还手行为法律上叫作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是受到限制的,不能随意为之,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还手的目的只是为了制止侵害,不是为了徇私报复、泄恨;二是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自己被侵害期间,如果事后再去还手,性质就变成违法甚至犯罪了;第三还手不要超过必要限度,你打我一拳,我踢你一脚的对等行为还可以,如果你打我一拳,我扎了你一刀就属于防卫过当了;第四有几类正当防卫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如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唐山案件中,当时打人的男子明显是在对被害人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无论是受害女性还是现场群众,在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前提下,都可以与暴徒勇敢地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无须负刑事责任。
《中国青年》:打架斗殴与寻衅滋事如何区别定性?
沈腾:打架斗殴属于双方因矛盾产生的互相伤害行为,双方均是故意以伤害对方为目的。寻衅滋事是单方面对无辜群众实施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伤害对方身体,或者毁坏对方财产。
《中国青年》:生活中如面对诸如此类的不法侵害,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沈腾:维护自身安全分为自救、他救两种。自救是用反抗能力使得侵害行为不能得逞,如会功夫、能运用智慧寻机脱身等;他救是用报警、寻求路人帮助等办法制止侵害行为。无论是自救还是他救,我建议年轻人,无论男女,都要提高防侵害意识,不与不法人员交往、不去危险场所、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多锻炼身体、练练拳脚功夫等。最重要的是,面对不法侵害时,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保留足够的拍照、录像、涉案信息、原始现场等证据,并及时报警。
值得提倡的是,我们要建立起全民见义勇为的意识,大力宣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嘉奖英雄行为。另外,我也希望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适当放宽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引导群众勇于面对不法侵害。
(沈腾律师曾获最美基层政协委员、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劳动模范、首都五一劳动奖章、北京榜样等荣誉。他曾承办或参与数百件刑事案件辩护,如“枪下留人”十岁女童金金上书最高院救父案、第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首个从犯案、台湾电信诈骗案、佘祥林杀妻案等)
监制:皮钧
终审:蔺玉红
审校:陈敏 刘晓 刘博文
编辑:白天晴 (实习)
来源: 中国青年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