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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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854页: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身体,而胎儿不是人,伤害胎儿的行为不符合伤害他“人”的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有罪说包括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上述行为认定为对出生后的“人”的伤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对母体的伤害。
无罪说认为,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人”,将伤害胎儿的行为认定为伤害他人,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本书认为,对胎儿的伤害导致的是对出生后的“人”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出生后的“人”的法益,具有处罚的必要性,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认定“行为时必须存在被害人”这一命题。
被害人或行为对象并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时,而是仅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发挥作用或者产生影响之时。
P856页: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伤人罪,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造成了重大伤害,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本书认为,对此分为三种情况处理:第一,在被害人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诺伤害的情形下,应当尊重法益主体的自己决定权,肯定其承诺的有效性。
第二,在单纯伤害而没有保护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虽然得到被害人的承诺,但造成了有生命危险的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三,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P860页: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单一理论认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故意。事实上,任何杀人既遂都必然经过了伤害过程,任何杀人未遂也必然造成了伤害结果或者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在此意义上说,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特别关系。当然,也不排除二者在特殊情形下成立想象竞合。
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时,应当采取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在行为已经致人死亡,以及虽然仅造成伤害结果但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的情形下,首先要肯定该行为是杀人行为,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如果没有杀人故意,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在实践中,只要查明以下情况,不仅能直接说明行为是杀人性质还是伤害性质,而且能说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
(1)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取得的还是随手取得的?
(2)打击的部位是什么?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要害部位打击,还是顺手可能打击某部位就打击某部位?
(3)打击的强度如何?行为人是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还是注意控制打击力度?
(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终止犯罪行为?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行为人特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的时间、地点?案发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
(6)行为人是否抢救被害人?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态度?
(7)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是如何预谋的?
(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是什么关系?是素有怨仇还是关系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相互认识?
有些确实难以认定的案件,应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较轻的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