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权威观点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理解与适用}
一、课予法院释明义务的原因
在双务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转让人返还购房款,而转让人主张合同有效时,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则在转让人并未反诉请求买受人房屋的情况下,其结 果是买受人既拿回了购房款,又可以继续占有房屋。 转让人要想取回房屋, 必须要提起新的请求返还房屋的诉讼,在买受人将房屋转售他人的情况下, 还会因产权归属问题产生更多的纠纷。 其结果是,从程序看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 ,从实体看也不符合双务合同相互返还的法理,造成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 因为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对待给忖义务。 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相互返还的义务仍然掏成对待给忖, 原则上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未向对方返还的,原则上无权请求对方返还。 还有一种情形是,一方仅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或者无效,未提出相应的给付请求,如果人民法院不行使释明权,则在确认合同效力后,仍须就合同无效或者有效的法律后果提起新的诉讼,同样会浪费司法资源。 为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并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必要课予人民法院释明义务。
二、针对原告的释明
在原告仅提起确认之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向其核实是否基于合同进行了相应给付。 如果已经进行了相应给付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增加! 相应的给付诉讼,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告知其同时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的,告知应提出继续履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经释明后,原告拒绝增加诉讼请求时该怎么处理,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可以缺乏诉的利益为由驳回其起诉。我们认为,此时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理论依据,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况且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原告拒绝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以继续审理为宜。当然,如果原告并未基于合同进行相应的给付,此时其直接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是有的诉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一种情形是,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也可以向原告释明,告知其一旦认定合同无效,其是否基于合同无效提出返还财产等相应的给付请求。 经释明后,原告拒绝基于合同无效提出相应给付请求的,鉴于原告此时享有确认之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后作出相应裁判,不能像前一种情形那样直接驳回起诉。
三、针对被告的释明
在原告基于合同无效提出相应给付请求的情况下,被告基于合同也作出了相应给付,但抗辩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如果被告有关合同有效的抗辩成立,则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便被告有关合同有效的抗辩不成立,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鉴于被告已经提出了同时履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仅应在"本院认为"部分对相互返还的同时履行作出认定,还应当在判项中对此作出明确表述,不能以其未提出反诉为由就作出判令单方返还的不公平结果。在前述情形中, 一审法院未向被告释明,告知其可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如果一审认定合同无效, 二审认定合同有效,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可,未释明不影响裁判结果。如果一审认定合同无效, 二审予以维持,则在一审未释明的情况下, 如果二审简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对相互返还事项作出裁判,就会导致单方返还这一不公平的结果。我们认为,此时可以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7 条的做法, 二审法院可以直接经释明后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328 条的规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 328 条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情形,而相互返还只涉及抗辩,并非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不宜适用该条规定。
四、将释明事项作为争议焦点 鉴于针对原告的释明可能涉及诉讼请求的变更,针对被告的释明可能涉及同时返还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巨大。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为法院规范行使释明权,本纪要规定,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 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 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具体来说,向原告释明,要求其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将增加或者变更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作为争议焦点;向被告释明同时返还的,应当将是否享有以及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争议焦点。
{ 实务问题} 法院直接判令同时履行是否超出诉讼请求
在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被告抗辩合同有效,并且在经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的情况下,如果仅仅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履行事宜作出认定,而未在判项中作出认定的话,鉴于"本院认为"并无既判力,并不能避免单方返还的不公平结果。而在判项中对同时履行事项作出表述,又可能面 临超出诉讼请求的责难,毕竟被告仅是提出抗辩而非反诉。 我们认为,法院在判项中对同时履行抗辩作出表述,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此种表述只是在支持原告有关合同无效及相应给付请求的基础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进行了限制,即在其未返还被告财产前,不能请求被告返还。 这既解决了单方返还面临的利益失衡问题,又为执行阶段的双方返还提供了依据,是一种两全其美的做法 ,应予提倡和鼓励。
(注: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负有一定的释明义务,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确认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纪要第 36 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
转自:民商事审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