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某项目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投标项目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解析: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02
实际施工项目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
一施工项目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项目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解析: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项目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投标项目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03
结算实际项目量时,依据什么?
某公司中标一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项目量,合同规定项目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解析: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项目量,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项目结算值。
04
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项目量调整结算时应怎么认定?
项目量清单招投标项目,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项目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项目量予以调整。施工项目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项目结算了,有如以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项目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解析: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项目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项目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项目量之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的项目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项目量其对项目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项目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项目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05
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时,超出部分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结算的实际项目量超出清单项目量,清单项目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项目量时业主提出该项目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的项目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这是否合理?
解析: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就不合理。项目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项目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项目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来源:达州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