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夏天,一部《我不是药神》创造了点映期间票房过亿,上映第一天便有十多万豆瓣网友给出9.0的高平均分,这无疑是国产电影历史性的一刻。
《我不是药神》取材于现实生活,直逼百姓最关切的话题,经由艺术化的处理,为人们奉上一场发人深思的视听盛宴。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演员精湛的演技,徐峥式的幽默……亮点层出不穷。除此之外,电影围绕“仿制药”这一话题,便会涉及真与假,作品聚焦人性,就难以回避善与恶,对于一个出于善良动机的违法者,情与法的讨论也会浮出水面。
学法的朋友应该对这个剧情觉得很眼熟,影片故事的原型是“陆勇案”,一个触犯了法律最终却又得到了法律宽恕的传奇,曾引发了不小的轰动。陆勇作为一个身患慢粒白血病的病人,因为从印度为其他人代购治疗病痛的仿制药,而成了传说中的“药侠”。也正是因为代购仿制药,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法院当天就对“撤回起诉”作出准许裁定。检察官在不起诉裁定中解释中说到“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那么,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你了解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调解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的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主观方面表面为故意,一般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学习后,是否又引发了你新的思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