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律师分享,两例关系农民土地纠纷的案件怎么处理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文中提到用5年时间(2018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当前,农村土地问题又称为牵涉千万农村百姓的话题。分享几则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典型案例:

2005年10月,中山市古镇镇某村甲与城区的朋友乙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将自己农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款为50000元。后来该村被中山市列为灯都重点建设基地,征收该村的土地。甲看征地补偿款较高,于是找到乙,以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请求乙将房屋返还甲。乙则认为双方已经签订转让协议,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解除。

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相关联。本案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那么乙方的权益如何保障?如有类同案件,可以添加本律师微信咨询或者电话咨询解决。

外地村民杨某与茂名市电白县某镇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约定杨某承包经营约1000亩土地,期限20年。合同生效后,杨某依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规划,对承包的土地投入了巨资。今年5月份杨某与同村的黄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黄某经营。村委会得知,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说杨某不承包土地,村委会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一方想收回土地,一方不同意。

未经同意的转包,该合同有效吗?

答:有效!!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具体操作可以咨询本律师。

2004年《宪法》节选: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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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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