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份刑事裁定书,披露了锦州银行(00416.HK)原董事会秘书孙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一案的具体情况。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对其违法所得1200万元及相关孳息予以没收、处罚金80万元等后,孙某曾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截至发稿,锦州银行的股价为0.7港元/股,总市值约为97.87亿港元,约合88.72亿元。
39岁当上董事会秘书
工作17年,受贿上千万元
综合裁定书以及锦州银行的公告来看,孙某在1977年7月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2003年4月从东北财经大学毕业,获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2003年4月,孙某进入锦州银行的研究发展部工作,历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行长办公室副主任和行长办公室主任等。到2016年12月,时年39岁的孙某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
2020年1月,锦州银行发公告称,由于该行工作安排的变动,孙某辞任联席公司秘书一职,“孙先生已确认并无与董事会存在分歧,且亦无与其辞任有关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
在10个月后,孙某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经辽宁省纪委监委批准,他被锦州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于今年5月做出刑事判决。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孙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2016年及其以后,也就是他同时担任行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等职务以后。
据一审法院判定,孙某主要有三大项犯罪事实:①受贿515万元;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00万元、150万港元;③贪污16万元。
↑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需要说明的是,锦州银行的股权几经变动,孙某在十余年的工作过程中兼具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裁定书显示,在1997年成立时,锦州银行为国有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到2018年8月,锦州银行国有股份全部转出;2019年9月,锦州银行再次成为国有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
收好处费“帮”股东转让股权
从中协调股权代持纠纷也收50万元
据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下半年,锦州银行的股东——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通公司”)内部发生纠纷,欲转让其持有的锦州银行股权,具体由翁某负责。
当时,翁某找到时任锦州银行董事会秘书的王某(另案处理)请求其帮忙,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王某表示同意并促成3300万股权的快速转让,孙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在事成后,翁某以顾问费的名义,给付165万元好处费,孙某分得50万元。
同样的事情在2017年上半年再次发生,运通公司想将剩余的2000万锦州银行股权转让,于是翁某再次找到两人。在事成后,翁某给付300万元好处费,孙某分得100万元。
不仅仅是运通公司,锦州银行的其他股东也找到了孙某这一“门路”。
2017年下半年,锦州银行的股东沈阳大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众集团”)与沈阳市华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华晨公司”)产生股权代持纠纷。
当时,锦州银行委派时任董事会秘书的孙某全权处理此事,经过对双方进行协调,华晨公司顺利将400万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为表示感谢,华晨公司的乔某分两次给予孙某好处费50万元。
另外,同样是在2017年下半年,孙某曾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6万元。
2017年9月,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需要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的名义与北京隆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下简称“隆某沈阳分所”)签订委托公司治理合同,并约定服务费用17.5万元。
锦州银行将该笔服务费转至隆某沈阳分所账户,该律所出具了正式发票。但在业务未开展时,孙某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隆某沈阳分所将服务费退回。扣除税费后,16万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孙某,这笔款项被孙某据为己有。
120万元藏在岳父家阁楼
收受超千万贿赂为中介机构谋取利益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从2018年到2019年,在锦州银行增发新股、对外投资过程中,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取他人钱款共1000万元、150万港元。
在2018年12月,锦州银行在香港配售增发10亿股新H股。
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将Parchment(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下音译称为“帕加马公司”)作为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帕加马公司赚取锦州银行支付的承销佣金2700万港元。
为了躲避监管,帕加马公司的负责人陆某往她名下的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共存入700万元。2019年5月,陆某将三张银行卡交给孙某,以此方式给予孙某好处费700万元。
在此期间,陆某以银行转账方式给孙某150万港元,但因惧怕被组织调查,孙某在2020年10月将150万港元通过银行转账退回陆某的银行账户。
↑截图自锦州银行此前公告
除了增发新股,孙某在锦州银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11月,锦州银行购买中原银行(01216.HK)在香港发行的3亿美元境外优先股。孙某推荐帕加马公司作为中原银行优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帕加马公司赚取佣金170万美元。
2019年下半年,陆某以现金方式送给孙某好处费300万元,涉案钱款除了存放在孙某岳父、岳母、岳母的妹妹、妻子等人名下外,还有120万元存放在其岳父、岳母家的阁楼。
据一审法院判决,孙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万元及相关孳息、上缴国库,另有16万元违法所得返还锦州银行。
在孙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审理终结。
红星新闻记者 杨佩雯
责编 邓旆光 实习编辑 朱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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