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有位当事人来找我们做家族财富传承规划,刚完成第一阶段,当事人就陷入了离婚纠纷,今年终于圆满解决。我们在这个案子做了非常多的法律工作,借此机会,我们从专业角度谈谈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离婚案件最重要的有三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这篇我们来讲讲第一点。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应当离婚?什么情形不会?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还有什么情况要特殊处理的?
(一) 认定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予离婚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 经调解无效,认定为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的;
以上是《民法典》第1079条明文规定的几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不过,要注意婚姻关系不会自动终止,要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或者民政局登记哦。前段时间看到新闻,上海有位女士认为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所以又跟他人摆酒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最终该女士因涉嫌重婚罪,被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另外,还可以参考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7、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8、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9、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0、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 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四)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第一点的离婚与否就讲这么多吧,下一期我们来讲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作者 刘珊清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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