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给大家科普一下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是什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扩展资料;
海南规定,参考职工死亡的,给予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颁布根据2012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2014年1月22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2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除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
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
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
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足。
同时存续城镇从业人员、城乡居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但不符合《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在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不得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计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第三十五条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参保人员死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供养直系亲属支付抚恤金,无供养直系亲属的,向其继承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