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的时间一般要3日。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而且伤情鉴定标准有时间限制的。
原则上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但如果造成容貌损害或器官功能障碍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