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是党的相关工作部门开展党内监督和党内问责的一种具体措施。
一般来讲,诫勉谈话由于其特殊性,一般还达不到处分的层级。
【法律分析】1、诫勉谈话在法律规定中的限定词是“领导干部”,因此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所有党内成员都能适用这一词汇(普通党员或群众在工作中出现问题,一般用更通俗、直接的“谈话”、“劝诫”等词汇;
2、诫勉谈话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其相比行政处分的六类情况(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程度会更轻,也没有达到最低层级的“警告”标准,因此不算处分。
【个人建议】诫勉谈话虽然还够不上处分的六类标准,可一旦被认定为需要诫勉谈话的对象,即默认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已经在处分的边缘徘徊。
劝诫谈话是一种警醒当事人、期望当事人能及时改正错漏的最终非处罚手段。
【法律依据】诫勉谈话的种类大体上有两类;
一类是《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诫勉谈话。
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造成浪费的诫勉处理,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诫勉处理,可归入轻微违纪问题类。
另一类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诫勉处理。
关于诫勉谈话的实施主体和权限。
《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轻微违纪的行为,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有权诫勉。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也有权采取诫勉方式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