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鲁甸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雷霆出击,成功查处一起非法捕捞行为,收缴非法捕捞鲤鱼6条、鲫鱼21条、麦穗鱼1条,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3月26日下午,新街派出所河湖警长在辖区河道开展巡逻时,发现酒房村冯家湾有两名男子在河道里见到警车后急忙躲避。
民警立即赶到河道查看,发现这两名男子正在使用电瓶非法捕鱼!
民警随即依法对两名男子进行口头传唤,并当场收缴非法电鱼设备。经讯问,冯某金和冯某艳对自己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非法电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21条存活的鱼已放生,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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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提醒
电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捕鱼行为。由于电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在操作过程中,其扩散电流形成的电场会带给水域中鱼类、鱼类幼苗和鱼类饵料生物带来毁灭性打击。同时遭电击但未能捞取的鱼类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渔业水域也会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安全。
在禁渔区或是禁渔期内使用禁止工具、禁止方法进行捕捞活动的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广大市民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如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供稿:鲁甸警方
来源: 昭通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