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索赔案例,药店老板救老人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8月2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其中,齐某某诉孙某某健康权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该案表示,本案判决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观导向,为救助人保驾护航,无需因顾虑承担责任而放弃救助。

在该案中,2017年9月7日晚上8时左右,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某服下硝酸甘油药片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即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齐某某恢复意识后,由120救护车送往康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共计住院18天。齐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000余元。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用的硝酸甘油药物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因助人为乐而惹上“官司”,为救济他人而招致自身受损等情况并不罕见,“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观导向,为救助人保驾护航,无需因顾虑承担责任而放弃救助,倡导社会公众互帮互助,调动民间力量,在危急关头第一时间开展救助,为挽救人民生命安全争取时间,使“救不救”的问题不再成为拷问人心的艰难抉择,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梁泽铭

校对 | 周勇

编辑:梁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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