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关于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以集中清理的方式,依法合理调整个人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依照本指引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保护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指引中的债务人,是指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债务人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适用本指引。具体包括:
(一)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同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三)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
第四条【启动主体、方式】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财产确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局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可以移送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本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个体工商户作为债务人时,由其经营者提出申请。
第五条【排除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不适用本指引:
(一)债务人在成都市辖区外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且该案件债权人不愿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
(二)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的;
(五)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
(六)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八)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九)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
(十)债务人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主要包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证明材料、纳税记录、个人征信报告,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债务人所抚(赡、扶)养人的情况;
(三)财产报告;
(四)债权债务清册(包括诉讼、执行、仲裁情形等)及相应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
(六)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财产报告内容】财产报告主要包括债务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下列财产: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资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现金类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文玩字画等动产;
(四)债权、投资性权益、投资型保险、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财产报告还应当包括请求保留的自由财产清单,以及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下列行为导致财产变动的情形: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务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三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继承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第八条【申请的撤回】本院受理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撤回申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九条【申请的审查】立案一庭收到申请后,编立“个清”案号后移交破产法庭审查。破产法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送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事项告知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报告不实,或认为债务人存在本指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审查期间,本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听证。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执行移送审查案件可以由破产法庭与执行局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条【裁定的送达】本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书和限制债务人行为决定书。
第十一条【公告】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姓名;
(二)申请的受理时间;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管理人相关信息;
(五)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本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二条【中止执行】本院裁定受理申请后,经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执行局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十三条【删除失信信息】经债务人申请,本院可以在裁定受理申请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除债务人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限制行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院认为应当予以限制的其他行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为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之日起至裁定终结程序之日止。
第十五条【债务人的义务】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文书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
(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报告财产、工作、债权、债务变动等情况,并如实接受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拟定债务清理计划,并负责执行;
(五)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境。
前款(一)、(二)、(三)项适用于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成年近亲属或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十六条【管理人的选任】本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从本院公布的分级机构管理人中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知已知债权人;
(二)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三)审查债权,并制作债权表;
(四)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以及其他资料;
(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六)拟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方案;
(七)拟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八)指导债务人拟定债务清理计划并监督债务人履行;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计取办法(试行)》确定。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十九条【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所有或取得的财产。债务人应当每季度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并由管理人通报全体债权人。财产、收入发生重大减损或增加的,债务人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自由财产】以下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自由财产,可以准予债务人保留:
(一)债务人及其所抚(赡、扶)养家庭成员生活、教育、医疗等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物品及费用;
(二)债务人工作经营所必需的物品;
(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抚恤金、扶助金;
(四)债务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等具有纪念意义但经济价值不大的动产;
(五)其他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保留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财产调查】管理人应当及时对债务人提交的财产报告进行核查,并形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第五章 债权申报
第二十二条【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本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债权表的编制、核查和确认】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本院裁定确认。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及债务清理计划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会议召集】本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告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会议职权】依本指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二)核查债权;
(三)申请本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四)监督管理人;
(五)审议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六)通过债务清理计划;
(七)本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一)、(五)、(六)项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债务清理计划】债务清理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二)财产清单(列明自由财产范围);
(三)债权清单;
(四)财产变价方案;
(五)债务清偿方案;
(六)有利于债务清偿的其他方案。
第二十七条【清偿顺序】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顺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八条【财产变价】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处置,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应当包括清偿金额、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清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担保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询问程序】债务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成年近亲属经债权人要求须列席债权人会议,签署保证书,并接受询问。债务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列席会议、接受询问,或者作虚假陈述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本院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由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依照表决规则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表决未通过】债务清理计划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的,由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程序终止】债务清理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裁定认可的,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债务清理计划的调整】债务清理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或伤残等严重影响债务清理计划执行的,经债务人向管理人申请,管理人审查后认为有必要调整债务清理计划的,应当召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清理计划作出调整的,由管理人提交本院裁定认可。
第七章 程序终结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程序终结】债务清理计划执行完毕后,本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存在本指引第五条所列情形或其他逃废债行为,或严重违反本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或存在本指引规定的其他终结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向本院提请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在收到管理人终结程序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裁定终结的,予以公告,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裁定告知】案件裁定终止或终结的,破产法庭应当将裁定事项告知执行局。
第三十八条【公示与监督】依照本指引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本院建立债务人清理名录,并在本院网站、微信公众相关平台公布。债务人在信用恢复之前,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对信用限制和财产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存在本指引第五条所列情形或其他逃废债行为,以及严重违反本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本院可以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参照适用】成都市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审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一条【解释权】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言:成都中院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下文称《操作指引》)的通知,根据通知,因企业破产、个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申请减本免息后分5年逐步清偿。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债务清理计划》执行完毕后,纳入程序内未受偿的债务无需再还。此前深圳率先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
1、适用范围: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申请。
2、适用对象:那些人可以申请?根据《操作指引》适用对象为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人工商户。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财产确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局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可以移送审查。符合规定的,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根据限制条件,在债务集中清理期间,禁止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启动主体、方式: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财产确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执行局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可以移送审查。
4、《操作指引》显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向成都中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立案一庭收到申请后会移交破产法庭审查,成都中院裁定受理申请的,会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书和限制债务人行为决定书。根据操作指引申请债权的债权人则有权参与债务清理计划的表决。
5、经债务人申请,成都中院可以在裁定受理申请后依照规定删除债务人失信信息。
6、针对于夫妻财产方面,报告还应当包括请求保留的自由财产清单,以及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下列行为导致财产变动的情形: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务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三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继承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7、最关键点就是排除适用:(一)债务人在成都市辖区外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且该案件债权人不愿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
(二)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的;
(五)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
(六)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八)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九)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
(十)债务人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夫妻之间离婚适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式:
(1)债务人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人工商户。
(2)债务人向成都中院提出申请之日前二年内,需要报告债务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下列行为导致财产变动的情形: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务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三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继承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在债务人提出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夫妻双方通过赠予、设立担保、大额支出、离婚继承份额财产、提前清偿债务等需要报告。
债务人放弃债权以虚假诉讼(假离婚)等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不得适用。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私信关注张永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