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的变更方式及法律后果实务分析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从法理上讲,合同的变更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前者包括合同主体与内容的变更,后者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采取了狭义的合同变更之意,即合同变更仅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在《民法典》中被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民法典》体系下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的变更是针对有效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无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被撤销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被消灭,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无权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本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当事人之间不能成立合同关系,合同变更也无从谈起。
合同的变更,包括对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或期限、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变更。有观点认为,合同的变更应当是指对合同非要素内容的变更,如果是对合同要素内容的变更,则属于合同的更改,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鉴于《民法典》没有对合同变更和更改进行区分,笔者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除主体变更外,其他所有内容的变更,都属于合同的变更。
梳理《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的变更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依单方行为变更、通过仲裁或诉讼变更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原则,采取非要式原则。为了避免当事人因变更发生争议,笔者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一则可以明确变更的内容,二则可以留存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在协商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合同的变更履行审批、批准等手续。《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否则,可能会影响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纠纷实务中,审查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除了依据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的证据外,还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判断。《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这受时,该合同成立。实务中,对于一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如果对方以其行为接受变更后的履行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认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部分履行债务。从合同义务履行角度讲,债务人享有的这种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实质上就是债务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单方变更合同履行的权利。在提前履行、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由此给债权的增加的费用。
依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但是应当赔偿由此对承人的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托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变更到达地点或者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托运合同中托运人可以变更到达地点或者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的权利,均属于法律允许有关合同主体单方变更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该规定,在发生情势变更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就变更事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实现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包括正常情形下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情形下法律推定的效力。
在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变更明确的情形下,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变更仅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于已经按变更前的合同所为的履行无溯及力,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对于只是部分内容变更的合同,则合同变更仅仅对已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未变更部分的合同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首先要有就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达成,适用《民法典》有关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规则。在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法律要求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约定明确,否则,就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能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能要求对方履行变更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当事人就合同变更内容的约定,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含义是否明确,应当依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进行确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合同纠纷实务中,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的约定是否明确发生争议,应当依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探究当事人所变更内容的真实意思,只有通过解释还无法就变更的内容进行确定和明确的情形下,才可以推定当事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