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关系破裂后,登记方将房屋以530万售出,另一方请求按比例分配售房款,登记方仅同意返还其当初拿的70多万购房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登记方向另一方支付房款258万余元。
2019年6月,小美与小北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后双方在微信协商如何分割案涉房屋等财产,小美曾向小北发送《和解方案》,其中载明:“首付款收到你父亲转账70万元;双方没有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和解方案:“如同意和解,我方愿意将70万元退还你父亲”。2020年7月,小美以530万元将上述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小北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其承担了大部分的购房资金,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属于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其有权按照出资额占房屋总价的比例获得相应的产权份额,所得的售房款应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分享,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美支付售房款及利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小美向小北支付房款2580040元。广州中院法官赵琦铭表示,本案中,因小美和小北就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购房款来源等均未明确约定,要确定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小美与小北的共同财产,应从双方是否具有购房合意及是否存在共同出资行为方面进行审查。关于购房合意问题。在案涉房产交易过程中,小北向一手房主直接支付购房定金的行为,可以证实小北曾参与购买案涉房屋。从购房意愿看,双方购房后曾在案涉房屋中共同居住生活一段时间,表明小美与小北存在共同购房以满足共同生活所需的必要。(文/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 刘丹红、陈婷婷)
来源: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