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升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水平,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近两年审结的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离婚时妇女权益保障、为聋哑妇女发声、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反对家庭暴力、离婚经济补偿等主题,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对妇女的人身、人格和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引导广大女性知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不断推动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目录
一、帅某某诉朱某离婚纠纷案
二、郑某、汪某、黄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三、胡某诉饶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四、陈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五、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一
依法确定使用权 保障住有所居
——帅某某诉朱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帅某某、朱某于2017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并于2020年7月13日生育一子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多次出轨。婚内,双方共同贷款购买商品房一套,至诉讼时帅某某、朱某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除案涉房屋外,帅某某无其他房产。现帅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就案涉房屋,帅某某仅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能证明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帅某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请事实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鉴于朱某某尚是幼儿,朱某某由帅某某直接抚养,朱某存在过错,帅某某提出判令朱某搬离案涉房屋等实际情况,确定案涉房屋由帅某某使用。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在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房屋的权属作出判断。但是,鉴于夫妻双方对房屋享有合法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双方可以就上述权利协商处理。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原则。房屋作为居住的保障,对确保妇女儿童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离婚诉讼中,出现房屋不宜分割的情况时,人民法院要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房屋居住、使用的裁判上切实照顾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且男方有过错、子女归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判决案涉房屋暂时归女方使用,为妇女儿童生活所需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解决了离婚后无房可居的问题,彰显了法治的温度。本案的处理不仅有力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倡导文明、友善的社会风向也有积极作用。
案例二
让聋哑妇女在法庭“听见”法治之声
——郑某、汪某、黄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6日,聋哑妇女王某以其名下住房向郑某、汪某、黄某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12个月,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至起诉之日王某未能归还借款本息。郑某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判决结果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为充分保障聋哑妇女王某的诉讼权利、公正审理案涉借贷纠纷,庭审前,法官以书面形式向王某告知并释明了诉讼权利及义务;庭审中,法官不厌其烦地用微信输入或者现场一笔一画书写文字的方式,克服与聋哑妇女王某之间语言交流的障碍,耐心与其进行沟通,让其能够真实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庭审后,法官先后进行了三轮调解,尝试了多套调解方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打消疑虑,同意了分期一年的还款方案,双方当事人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一起涉聋哑妇女特殊群体的借贷案件得以巧妙解决。
典型意义
弱有所扶,情法相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本案当事人之一系聋哑妇女,承办法官为保障和便利特殊群体行使诉讼权利创新办案思路,以纸笔、电子的文字交流代替口头交流、以调解代替开庭审理,为聋哑妇女提供全流程的民事诉讼权利保护,真正让聋哑妇女王某在法庭“听见”程序公正的法治之声。庭审后,法官还用细心和耐心进行了多轮调解并最终化解矛盾纠纷,让出借人郑某等合法经济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而又避免了聋哑妇女王某因债务丧失住所。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展现了人民法院对聋哑妇女特殊群体合法诉讼权利的全面保障,更加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公正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案例三
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胡某诉饶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母亲法定代理人胡某甲与饶某某于1992年10月登记结婚,1994年6月22日生育胡某,1996年5月7日经判决离婚,胡某判归饶某某抚养。后胡某实际由胡某甲抚养。2009年期间,胡某因受到外界刺激突发疾病,经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于2023年10月26日经法院判决宣告胡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甲为胡某的监护人。胡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多次就医,共计花费56579.33元,其中居民医保40721.77元,个人支付医疗费15857.56元。
判决结果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虽然一直由法定代理人胡某甲抚养,但饶某某作为胡某父亲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免除其抚养义务。故对于胡某要求饶某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胡某提交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治疗期间个人支付金额15857.56元,对于15857.56元应由胡某父母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即由饶某某承担7928.78元。对于每月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综合饶某某前期对胡某的抚养情况及胡某自身身体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参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酌情判定饶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对于后续大额医疗费,胡某可待实际产生后据实向饶某某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系成年无民事行为人,一直由其母亲抚养照料,父亲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尽到监护和抚养的职责,一方面侵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女儿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母亲的抚养责任。判决父亲支付前期由母亲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的一半,以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既体现了依法裁判,对被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不尽抚养义务行为的否定,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判决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减轻了原告及其母亲的经济压力,维护了原告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陈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发生在广州市某地铁站口的一起“男子挥拳殴打抱娃女子”事件冲上了网络热搜。视频中,男子控制住抱娃女子的一只手,挥拳打在其额头上,女子险些摔倒。3月2日,陈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承办法官迅速启动快审机制,主动向其了解具体情况。据悉,双方婚后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男方经常言语侮辱女方,还有过家暴行为,并以自残、自杀方式逼迫女方不准提出离婚。虽然争吵不断,但考虑到男方多次认错,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女方此前一直没有提出离婚,并和男方一直在广州打拼。2023年2月23日,双方又因琐事在停靠于案发地铁站附近的私家车上发生争吵,女方中途抱着小女儿下车,随后男方挥拳殴打女方。鉴于自身曾遭受家暴,且面临家暴的现实威胁,陈某某向阳新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于3月28日提交了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尹某某对申请人陈某某的人身安全已造成了威胁,符合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24小时内就该案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被申请人尹某某送达了裁定书,并对其释明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家暴不限于殴打等传统意义上的身体暴力,谩骂、恐吓、跟踪等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侵害的行为也构成家暴。本案中,尹某某在被起诉离婚前曾实施过多种形式家暴行为,陈某某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阳新法院认为尹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且有进一步实施家暴的现实危险,遂发出人身保护令,及时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有效预防了家暴行为的再次发生。
案例五
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事后不能出尔反尔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10月31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男方同意写欠条800000元人民币给女方作为补偿,此协议生效后,男方5年内归还,若未按期归还,意愿承担违约金100000元整。同日,吴某向杨某出具人民币800000元的欠条。后因吴某拒不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上述补偿款和违约金。
判决结果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杨某与吴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因吴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杨某主张的100000元违约金符合上述协议的约定,也未明显过高,故对杨某起诉要求吴某支付800000元补偿款和1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离婚期间有关夫妻之间债务的约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并不绝对以等价有偿或者约定金额与已交付金额完全一致作为衡量协议是否成立、是否公平的标准。通常而言,该类约定还包含如情感补偿、生活利益照顾以及其他有关义务的承担等因素的考量,一般情形下不宜否定该夫妻之间债务约定的效力。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尊重民事自治和维护诚信原则的审判思路,又彰显了对妇女权益的司法关怀。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家庭和睦幸福之所需,是社会和谐稳定之所求。作为行使国家审判职能的机关,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筑牢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