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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由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都是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的内容,这些犯罪行为既有个人所为,也有单位所为,所以,法律规定对这些犯罪行为给予同样的打击。同时,从立法技术上考虑,对单位犯罪在本节最后一条统一规定,有利于实际操作和法律体系的统一。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本条对本节的单位犯罪统一作出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是指单位触犯刑法第三章第八节各条规定的犯罪。这里的“单位”,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本条关于对单位犯罪的处刑规定,采取了“双罚制”的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因此,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