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老百姓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提出更高需求,我国刑事政策和对羁押制度的司法理念发生较大转变,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构和刑罚逐渐轻缓化。
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2022年9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对1999年“两高两部”所制定《规定》的全面修订。
《规定》共计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便于司法机关理解和掌握,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主要在以下方面体现上述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强调,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二是明确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三是明确“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针对实践中不规范适用、不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规定》明确分别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便于实践掌握;
四是简化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有利于在对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五是规定了保证金退还的便利途径。《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
“两高两部”取保候审新规一出台,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彰显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司法机关对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保护程度,应该说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刑事政策和对羁押制度的司法理念发生较大转变。“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深入人心,现在进一步改进取保候审制度,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
《规定》不但细化了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最重要的是在“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下,在犯罪越来越轻罪化的当下,用好取保候审的司法制度,对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都有非常现实的积极意义。
取保候审新规引起关注的最大亮点,应该是第三条把原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原取保候审文件规定的由办案机关自由裁量的“可以取保候审”,规定为“应当取保候审”,把可办可不办变为必须办。包括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自由掌握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终于给明确下来了。这可以真正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和少捕慎押原则,使过去的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的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既有利于通过大幅度降低羁押率来降低司法成本,也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
取保候审新规,系适应新时代以来犯罪状况发生深刻变化、少捕慎诉慎押成为国家正式认可的刑事政策之后,提升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现代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近五年来,羁押性强制措施体系在检察机关主导下发生了明显变化,逮捕率、羁押率已经降到新中国历史的低点,相对应而存在的非羁押性措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阻碍取保候审扩大适用的因素,除了观念因素外,还包括一系列操作细节上的难题,比如异地监管、解除取保候审难等问题,新《规定》聚焦这些“最后一公里”的突出问题,开出对症下药的药方,回应取保候审难的细节问题,有助于务实推进取保措施扩大适用。
新《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取保候审适用的原则化、常态化要求,简化便利了适用条件与情形,细化了监管举措,旨在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率,降低刑事司法对公民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物理性干预强度,体现了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冤假错案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