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财产权保障,更好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措施

来源:解放军报·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融媒体 作者:彭刚

编者按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为民法典所高度关注。本期,我们继续邀请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专家,选取民法典若干与官兵及其家庭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法条进行解读。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摘自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解读:部队住宅小区管理逐渐社会化,物业管理方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不能完全避免。此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有时会引发电梯广告、临时车位等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归属纠纷。民法典明确规定该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充分发挥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既维护了业主的权益,也促进了物业管理方与业主之间的和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摘自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解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广大农村籍官兵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民法典通过创设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使得土地承包权人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这意味着,农村籍官兵家庭对于承包经营的土地有了更为广泛的选择,除了可以自己开展农业生产经营获取收益,还可以选择土地经营权出租、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经营权抵押等方式实现财产收益。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摘自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解读:房屋产权问题与官兵购买商品房息息相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永久的,而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70年之后,土地使用权会收回吗?民法典明确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给广大官兵吃了一颗“定心丸”,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利长久保护的价值取向。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摘自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解读: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项物权。居住权一旦依法设立,即使没有房屋产权,也可以依约定长时间乃至永久居住。实践中,父母想把房产放在子女名下,又想保证有生之年房屋由自己居住,就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证自己居有定所。居住权可以广泛应用到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遗嘱、赠与、继承等领域,充分实现物的财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当然,居住权的设立要符合法定要件,即应当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摘自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解读:网络购物越来越受到官兵青睐,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有时明明“订单提交成功”,但个别电商却以“断货”“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理由拒绝发货,甚至要求加价,官兵消费者虽欲维权却无法可依。民法典对此予以明确,电商平台不得随意取消订单,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民法典将诚信原则具体化的体现。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摘自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解读:高利放贷是指贷款利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放贷行为。近年来,“套路贷”“网络贷”等乱象层出不穷,一些官兵通过借贷方式超前消费、盲目消费,却对贷款认识不清,陷入泥潭。按现行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放贷的违法性,从源头上提供了制止乱象的法律武器。

(解放军报·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融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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