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3年后遭受工伤
●申请支付保险待遇被拒绝
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
2015年4月,姚某入职某流物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至2021年,该公司足额为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2019年,姚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广州市黄埔区人社局将姚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2020年10月物流公司向黄埔区社保中心提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后者以姚某已于2016年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为由,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拒绝支付相关待遇。
物流公司不服,向黄埔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办理结果告知书》。物流公司仍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点: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物流公司为姚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姚某与黄埔区社保中心之间已构成工伤保险行政关系。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政策导向,还是按照工伤保险行政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姚某都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遂判决撤销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黄埔区社保中心对物流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依据:经审法官表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没有对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禁止性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或者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从事劳动的人员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新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规定,消除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参加工伤保险。本案中,姚某虽已退休,但仍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亦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政策导向,还是按照工伤保险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姚某都有权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