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爱的读者,随着字节跳动餐饮负责人贪腐一事的发酵,有很多朋友在问我要上海办公区膳食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制度。笔者在之前有做过一个,对涉密的部分进行了删减后,发在这里,仅供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
1、相关制度仅供参考,毕竟制度一定是能和实操及公司规范相结合才能落地。笔者之前公司食堂的操作方式是公司订餐标,根据员工就餐人次结算费用,食堂不提供自行结算或外购的用餐服务,供应商是索迪斯,综合满意度在8.5左右(满分10分)。
2、如果想着仅仅靠膳食委员会这样的自治组织便能治理餐厅的贪腐的话,那不一定会有好的效果。
3、如果大家对如何防范行政贪腐感兴趣的,还请注意我的公众号,后续会有一篇专门的文章来分享相关注意点和措施。
4、原文的框架,笔者也是百度了N篇制度,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的,如果感到熟悉的,请不要见怪。如果涉及到侵权的,请和我说一下,我来删除相关内容。
以下为正文
1.目的
为持续监督上海办公区食堂运营品质,保障员工就餐安全,监督及协助公司与行政合理控制食堂成本,搭建有效的员工沟通平台,更好的收集及改善员工反馈的建议和意见,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办公区膳食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3.权责
3.1膳食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办公区食堂膳食品质、原料供应及成本情况,进行日常不定期抽查、记录、调研;对员工就膳食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汇总、反馈及监督落实。相关建议和意见应通过膳食委员会例会向行政、采购及供应商进行反馈,如行政、采购或供应商无作为的,或涉及到经济问题的,应向工会及公司统一举报邮箱等渠道对问题进行反馈。
3.2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及修改;对膳食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膳食品质的意见和建议,在经领导批复后进行改善。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个性化需求,并监督行政落实共性化需求,对不合理的需求及公司无法做到的需求,协助行政进行解释及安抚。
3.4采购部:负责根据行政汇总后,经领导审批应改善的共性化需求,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协助行政落实。
4.实施管理
4.1膳食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4.1.1膳食委员会设轮值主席1名,由膳食委员会的委员轮流担任;
4.1.2膳食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行政部餐厅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承担各类会议纪要等文件的整理及上传下达工作;
4.1.3膳食委员会委员由上海办公区各部门推选及自愿报名产生,负责参与委员会日常安排的各项工作。原则上每个二级部门只能由一位当选人员,当选人员应每年更换一次。如当选委员在任职期间因故无法再承担委员职责的,应由原部门重新推选或自荐人员接任。
4.2膳食委员会职责
4.2.1以在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维护员工就餐权益;
4.2.2作为桥梁,如实的收集及反馈员工意见及心声,积极提供解决建议和方案,共同讨论后,推动上海办公区食堂工作的改善与改进;
4.2.3监督及抽查食堂物料的供货品质、价格,在确保员工就餐安全的同时,有效推动食堂运营成本控制;
4.2.4定期就发生的膳食问题组织会议,由膳食委员会秘书将上次会议提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和进度向委员会参会人员进行汇报,并汇总委员们新提出的问题及行政、采购与供应商的反馈,形成会议纪要后并提交委员会、工会及人力资源部备案,会议纪要是协助解决及提升食堂相关事宜进行决策的基础。
4.3膳食委员会权力
4.3.1就膳食问题有向上海办公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4.3.2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不涉密经营秘密的进货单、原材料成本、销售费用测算及从财务部门调阅不涉密的上海办公区食堂开支的相关数据;
4.3.3 向工会、公司统一举报邮箱反馈问题的权利。
4.4膳食委员会日常工作内容
4.4.1定期及不定期,按操作规范进行后厨,对食堂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调查,发现有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等现象如实记录并反馈。发现重大违规操作者或屡教不改者,提交行政部,由行政部反馈给供应商进行处理,并监督处理落实情况;
4.4.2定期及不定期对食堂物料品质、数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品质不良或数量不对等现象如实记录并反馈。如出现月度出现2次及以上的,有权提请行政及财务按合同扣除供应商相应的费用,如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虚构成本与费用的,有权提请行政及采购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4.4.3每月随机组织一次市场菜品价格抽查。在公司周边2公里内农贸市场进行价格调查,并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成本价格进行比较。市场调查时,允许调查人员每次购买不超过3个品种、10公斤的菜品用于食堂使用,费用由行政部报销。如供应商的产品价格超过市场价格15%以上的,应启动价格调查,要求供应商给予书面解释,如供应商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则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市场调查应于当日下班后进行,可申请由行政部委派车辆前往农贸市场。
4.4.4例会制度:由委员会秘书每月组织一次会议,委员会内需有至少3人参会,行政、采购及供应商应安排人员出席,如无法出席的,应电话接入参会。
5、相关制度由行政部负责制定及修改,经膳食委员会审议,≥60%委员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