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后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但公司称,
员工入职登记表、入职培训注意事项
就是劳动合同。
这种说法成立吗?
劳动合同就这么重要吗?
且看本期“焦点案荔”。
案情回顾
原某于2021年7月入职某互联网公司,于2021年10月离职。后原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互联网公司则认为,双方有签署《员工入职登记表》,表中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领导人姓名、原某作为劳动者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入职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转正工资,且登记表的背面有《入职培训注意事项》,符合劳动合同应包含的条款,属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须向原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订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根据交易习惯,合同一般由当事人在尾部盖章或签名确认合同的权利义务,某互联网公司提供的《员工入职登记表》正面签名盖章以下的内容注明由领导填写,并没有原某的签名,该表背面的《入职培训注意事项》也没有双方的盖章签名,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该《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
该互联网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原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遂判决确认某互联网公司与原某在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原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52.26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二倍工资”显然属于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敦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而以入职登记表等资料来抗辩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意图对“签订”劳动合同作扩大解释,从而规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院从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出发,依法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称所谓具备了劳动合同各项要件的入职登记表、入职培训注意事项,认定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从而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官同时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签订任何文件时,注意文件的每一页、每一条条款不要留有空白,并保留好每一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文件。而用人单位也应规范完善用工制度,不必也不应对签订劳动合同抱存消极和抵触心理,否则将可能得不偿失。
(广州荔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