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一份针对产品质量纠纷管辖权的裁定案例,即“(2020)最高法民辖87号”案。此案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北京朝阳法院,最终一直争议到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黄先生在微店购物平台上从被告陕西帝凯轩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两箱贵州茅台酒,经国酒茅台专营店鉴定,这两箱茅台均为假酒,但还需要茅台公司打假办出具权威鉴定结果。黄先生认为帝凯轩公司销售的茅台酒脱离了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是为了高额利润制造出来的不符合食品标准的假茅台酒,属于恶意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退一赔十,即退21980元,赔219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茅台酒鉴定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管辖权裁定情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案中,帝凯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网络平台“微店”进行的,《微店服务协议》中对争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您与微店的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您同意由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袋时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口袋时尚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管辖。
本案中,黄崇向接受《微店服务协议》并注册成为微店会员,故双方应接受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因此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浙0327民初6766号民事裁定,裁定帝凯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朝阳法院管辖。后黄崇向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经朝阳法院询问帝凯轩公司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所涉及的产品销售地系上海市,侵权结果发生地系浙江省苍南县,帝凯轩公司住所地系陕西省宝鸡市,上述地址均不属于北京市朝阳区辖区范围,故本案依法不应由朝阳法院管辖。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本案涉及诉的性质,并根据诉的性质确定相关的管辖法院。
基于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可以是合同之诉,也可以是侵权之诉,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因此在确定相关管辖权时,应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诉的性质,进而决定管辖法院。本案中,黄崇向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退一赔十,即退21980元,赔219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茅台酒鉴定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黄崇向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苍南县法院立案时也是确定的该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亦没有异议,则本案属于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所涉及的产品销售地系上海市,侵权结果发生地系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住所地系陕西省宝鸡市,则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移送管辖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天纵总结
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确定相关管辖权时,应该依据其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诉讼性质,进而决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