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5.关于营业收入
问题 5.1 关于收入确认
根据申报材料:(1)功率器件驱动器、功率模组按照交货方式确认收入,送货移交方式在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时确认收入,寄售以客户领用时确认收入;功率半导体检测设备发货并完成安装,由客户确认接受后确认收入;服务在公司交付工作内容或成果,并取得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发行人关于产品与服务的收入确认方法披露较为笼统、不清晰,未说明“客户确认(接受)”的具体含义;
(2)公司销售产品时一般向客户提供一定期间的质量保证,部分合同质保期为 5 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公司提供维修等服务。
请发行人披露:按照各类产品与服务明确、清晰、准确地列示收入确认方法及具体依据,对应的金额及占比。
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各类产品与服务说明“客户确认(接受)”的具体含义及差异,主要内容及具体凭据,结合业务流程、合同约定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比同行业企业是否存在差异;
(2)报告期内寄售模式主要客户、收入金额及占比,寄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外部凭证,相关产品保管、领用、盘点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采用寄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3)结合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关于产品质保、退换货的具体安排和会计处理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公司收入确认内控执行情况、收入确认准确性及截止性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回复
结合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关于产品质保、退换货的具体安排和会计处理情况;
1、公司关于产品质保、退换货的具体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合同中,关于产品质保、退换货的相关约定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针对主要客户一般提供为期1-6年的质保期;通常而言除质量问题外不允许退换货,当产品涉及的质量问题需返回公司进行返修处理的,由公司修理完成后再重新发货回客户。
2. 关于产品质保、退换货的会计处理情况
(1) 关于产品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为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根据客户要求进行退、换、维修等服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合同条款,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系法定要求在质保期内提供的退、换、维修等服务;公司未与客户对产品质量保证作出特殊约定,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不属于额外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之间亦未就产品质量保证条款进行单独报价,客户无法单独购买该质量保证条款。因此,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属于“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公司对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而发生的退、换、维修等服务费用通过“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进行核算。报告期内,公司产品质保具体的会计处理情况详见本审核问询函回复问题十二(二)之说明。
(2) 公司关于退换货的会计处理
对于退货、换货和返修,公司采取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包括:(1) 退货:公司收到退货产品时,冲减相应期间的销售收入和成本;(2) 换货:公司收到换货产品时,重新入库冲减发出商品,同时发出商品,确认发出商品;(3) 返厂维修:返修通常发生人工支出和配件更换支出,由于其金额较小,一并计入生产成本核算,未予以单独区分。报告期内,公司退货、换货和返修具体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对于产品质量保证和退换货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