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28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张先生在某小区有一套闲置房屋,偶尔过去居住。此前,张先生曾接到该房屋楼下住户吴女士电话,张先生的房子卫生间漏水,吴女士要求张先生进行处理。可当时,张先生因故无法妥善解决,吴女士家中漏水进一步加剧,损失进一步加大。吴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除了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处理外,还要对漏水导致的扩大损失一并赔偿。张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源社区就相关问题咨询,湖北左岸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接待了他。
王伟律师介绍,民法典在物权编中设立了物权的保护章节以及在该编的“相邻关系”章节中规定了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处理纠纷的原则。而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及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内容。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王伟律师建议,张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对漏水房屋进行修缮,排除妨碍,对吴女士家中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张先生并非故意拖延处理漏水问题,不存在恶意和过错,吴女士要张先生赔偿扩大损失的问题,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本着调解和邻里之间和谐共处、团结友爱的原则,可以考虑由双方对此损失共同分担。
法律小贴士
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他人权利的实现
民法典颁布后,从物权权利的设定、表现形态、法律责任、权利救济等方面全方位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权利人更好地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自身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他人权利的实现,设置了救济渠道和途径,其中人性化地考虑到不可抗力因素,对现实社会中侵权行为产生的多样化原因考虑得更为全面,有利于维护不动产物权人之间友好邻里关系,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发展。
【编辑:邓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