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简单便捷、方便交易等特点,因此广泛存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与提供格式条款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信息、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手段更加隐蔽、涉及面更加广泛、影响更加恶劣。严厉打击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强化格式条款执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查办范围
1.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行为。
2.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行为。
3.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行为。
4.其他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二、重点工作任务
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关于经营者责任免除条款的,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明确说明”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之前或者签订合同之时,对于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合同中提示消费者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作出解释,以使消费者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加强行政指导,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和参照使用;加强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加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广力度,防范和纠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增强合同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案件来源
主要案件来源包括: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
四、执法查处要点
(一)取证要求
1.资质类证据:包括《营业执照》、有关许可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违法行为认定类证据:《销售合同》等有关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商家的商业广告、声明告示、贵宾卡、赠券、积章卡中符合要约条件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等。
3.违法所得类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财务账目、转账记录、消费者付款小票,微信、支付宝付款记录等。
4.其他证据:包括投诉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材料、证人证言、检查调查记录等。
(二)常见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
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
(三)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等。
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
来源:网络综合
终审:杨宏
复审:顾艳
初审:古萍
编辑: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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