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富了车多了车快了,交通事故成为日常生活中高发、频发的侵权赔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交通事故赔偿顺序,以“法典”的形式统一规范法官的“裁判权”,实现“同案同判”。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权利的保护神”!
民法典这位“慈母”,为保护每个民事主体的权利,规定得更细微,不信,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乔泽斌律师解读如下:
本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而言,是新增条文,是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顺序的新规定,即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与侵权人赔偿顺序的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每年都必须对自己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还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包括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责任中的任何一种责任,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保险人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顺序是:
一、机动车强制保险优先,即交强险优先。
发生交通事故后,凡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包括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责任中的任何一种责任,机动车强制保险人承担第一顺位保险责任,由其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性保险,在强制性保险理赔的部分,具有最优先的效力,是第一赔偿顺位。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交强险怎么赔,赔什么,赔多少,由于比较复杂,小白杨普法栏目下篇文章专门详细分析。
二、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商业保险赔。
机动车商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第二顺位责任,对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赔偿不足的部分,商业保险人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和侵权人所承担责任划分比例的在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在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责任时,商业保险优先,用商业保险赔偿损失。因为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为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三、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部分,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部分,包括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无法涵盖的损失部分,也包括根本没有投保商业险的部分。凡是商业保险不能理赔的部分,就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赔偿,按照相关的责任形式及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需要赔偿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专门规定,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简单记为“交强险先赔,商业险次之,仍不足侵权人赔”!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在于正确理解。《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私权利的保护神,老百姓的护身符”,关注、学习民法典,就是关注自己利益!让我们学习《民法典》!宣传《民法典》!运用《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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