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25日讯(记者 刘浏)赵某、王某等五人为办理银行贷款先后找到李某,李某取得五人身份证、签名等材料后,在未告知赵某等人的情况下,分别以五人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共计100余万元,私自挥霍。案发时,尚有贷款本金合计80余万元未还。后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案由提起民事诉讼,因送达地址系李某伪造,导致赵某等五名被告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并参加庭审以致最终败诉,直至法院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李某等人被刑事立案后才得知涉诉情况。赵某等五人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迅速联系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收集检材、开展司法鉴定,确认案涉借款合同及承诺书上赵某等人的签名系伪造,进一步获取关键证据。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五份再审检察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五份检察建议,再审后改判。李某以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记者了解到,民事检察监督是“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工作中最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窗口之一。通过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 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