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延误不仅会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损失,也会给乙方造成各种停/窝工损失,那么发生工期延误后,甲乙双方各自的损失该如何处理索赔呢?
(1)工期延误损失包括的范围
从主体来看,工期延误损失分为甲方损失和乙方损失。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确认工期延误的事实及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工期延误损失,首先要确定工期延误的事实情况及落实责任主体。广义上讲,工期延误指的是实际完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日期,而工期延误往往会涉及到开工及竣工日期的确定。
对于开工日期,大致遵循实际开工日期优于开工报告(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开工通知)优于合同约定的原则;而对于竣工日期,双方如有争议,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处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确认工期延误事实后,则要进一步判定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实践中一般是分为甲方责任、乙方责任以及不可抗力因素三个方面,并且这三方面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同时存在的。
(3)因甲方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对措施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包括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不达标(如场地、甲供材料、相关证件等)、甲方工程量增加、无故拖欠进度款、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乙方应提出要求顺延工期,并请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停/窝工损失,其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乙方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形成书面文件。
(4)乙方导致工期延误,被甲方索赔如何应对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投入不到位导致施工缓慢、施工质量问题返修等。在实践中,乙方为了减少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可以遵循以下思路:第一,施工进度延误,不意味着工期延误。乙方应细致化举证,对每一步的工程进度进行解构,仔细分析每个施工进度是否延误、延误原因是什么,然后和计划工期进行详细比对,尽可能减轻自己在每一个环节中的责任。第二,甲方是否就相关损失向乙方提出过要求。甲方如果认为有权得到赔偿,应通过监理人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索赔事项及金额;如若甲方一直未提出相关要求,或者一直在明知的情况下没有对工期提出异议,乙方可以以此为由来抗辩甲方的主张。当然,如果工期延误的责任确实是在乙方,甲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并不会因为上诉两点就完全被否定,具体还要看案情情况。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政府法规变更等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双方按以下的方式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有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④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总的来说,工期延误会给甲乙双方都造成一定的损失,在确定损失赔偿时,主要还是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及过失相抵原则,即谁的责任造成的,谁就向对方赔偿,双方都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工期延误一般只支持赔偿实际损失,而不支持赔偿可得利益。工期延误损失在很多时候都被甲方用来作为抗辩工程款支付并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有力工具,而乙方往往会因为证据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其实际损失。因此,在实践中,乙方一定要保留好工期的相关签证资料,并保留好因工期延误额外支付的费用的凭证。当然,最重要的还是重视工期管理,不要让工期延误的责任落到自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