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买卖,个人信息买卖平台

长江日报7月29日讯有人花了400元做一件事,不仅被判了刑,还要交2000元罚金。7月28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武汉市汉南区检察院最近就全某某和刘某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提起公诉,2名被告人均获刑。

2020年8月,公安部门发现辖区内一居民的QQ号存在涉嫌非法倒卖公民信息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全某某时,他正在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刘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万条,交易金额仅仅只有400元人民币。

经讯问,全某某承认了关于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进一步勘查和鉴定,在刘某的电脑上查获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在内的各类公民信息54万余条,在全某某手机中查获同类公民个人信息43万余条。两人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介绍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自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是将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而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同时,汉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认为,刘某和全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予出售的行为,已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日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依法没收两人作案工具上缴国库。同时,判令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删除所有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检察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透露个人重要信息,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合法掌握公民信息的行业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加强行业内监管,禁止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薛婉云)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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