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他人,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辱骂在法律上也是分种类的,按照是否公开,分为两种,公开辱骂他人和私下辱骂他人。
网上辱骂人也分为公开和私下两种,在聊天室公聊、BBS、博客等公共虚拟场所骂人属于公开辱骂;聊天室私聊、电子邮件、悄悄话留言等属于私下辱骂。
区分的标准就是是否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
所以网上和博客上辱骂他人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公开和不公开两种情形,后者属于公开辱骂。
辱骂他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按照其情节轻重,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个条款的宗旨就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利用博客辱骂他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做了如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行政责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利用博客辱骂他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行为人要承担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3.1、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的客观方面:3.1.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3.1.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 “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
3.1.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3.1.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3.2、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的客观方面:3.2.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3.2.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3.2.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3.2.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侮辱、诽谤罪的处罚:
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辱骂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如果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等)、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等等,才构成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