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广东汕头女子许某琴因长期遭遇家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未能判离,之后她再次遭遇丈夫家暴。
2020年6月15日这一天,丈夫郑某松喝酒后闯入许某琴的房间,掐住了许某琴的脖子,并殴打其头部,许某琴父亲赶到后也被殴打,后郑某松再次对许某琴施暴,许某琴用保温瓶、剪刀对抗,双方在推搡过程中倒地,郑某松再次掐住了许某琴脖子,许某琴用手中一把剪刀刺中了郑某松的胸部导致其死亡。
许某琴之后被警方带走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12月9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获悉,该案近日在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于许某琴在丈夫掐脖的情况下刺死对方的行为,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
这一案件判决引发争议,多位律师学者表示,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许某琴使用剪刀时不法侵害“掐脖”正在发生,其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一般家暴情形下与一般情形并无实质区别,在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前,就已经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该领域的正当防卫进行过专门规定,在家暴情形下更应从保护妇女角度予以适用。
曾给许某琴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一位工作人员称,许某琴长期遭受家暴,但在当地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无论是否遭遇家暴。而此案就发生在许某琴第二次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广东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女子起诉离婚遭驳回,丈夫家暴行为并没有停止
许某琴今年45岁,是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因忍受不了丈夫郑某松长期家暴,在2019年5月8日向辖区的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但同年7月29日,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并驳回她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许某琴与郑某松分房睡觉。
但郑某松的家暴行为并没有停止,直至2020年6月15日悲剧发生:当日郑某松再次对许某琴实施家暴,掐住她的脖子,许某琴持一把剪刀将其刺死。
2020年6月16日,许某琴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月30日被逮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9月23日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潮南区人民法院在28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12月9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潮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定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丈夫掐脖直到被刺后才停手,法院: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潇湘晨报记者掌握的判决书载明,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郑某松酒后闯入被告人许某琴卧室,用手掐住正在睡觉的被告人许某琴的颈部,被告人许某琴起身反抗遭到被害人郑某松殴打后逃出卧室,被告人许某琴的父亲许某强听见吵闹声赶到现场劝架时被郑某松持铝盆打伤。
被告人许某琴叫被害人郑某松不要影响孩子休息后返回卧室,被害人郑某松持铝盆再次闯入卧室砸打被告人许某琴的头部,被告人许某琴先后拿保温瓶、剪刀对抗,双方在推搡过程中一起摔倒在地上,被害人郑某松倒地后再次用手掐住被告人许某琴的颈部,被告人许某琴遂持剪刀捅刺被害人郑某松的胸部等处至被害人郑某松松开手才停止。
尔后,被告人许某琴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许某琴带回审查。归案后,被告人许某琴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的事实。
案后,被告人许某琴一方多次向被害人郑某松的亲属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经鉴定,郑某松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其死因符合多处锐器刺创致右肺多处破裂、血气胸形成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许某琴的面部、颈部、双上肢及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庭审中,被告人许某琴的辩护人,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伟提出,被害人郑某松对该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许某琴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许某琴在辩护人吴家伟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琴在他人对其进行不法侵害时持械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致1人死亡,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属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被害人郑某松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许某琴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许某琴予以减轻处罚。
律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学者:不能“唯结果论”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家暴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和一般情形的防卫又是否存在区别?对于此案,多位律师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郑某松已经在此之前及当日相继采取手掐颈部、持铝盆打伤父亲及许某琴、再次酒后手掐颈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5条之规定,郑某松虽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次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许某琴人身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本案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正当防卫,自然不存在过当一说。
在本案刑事判决书中,目前也尚未发现辩护人、公诉人及法官对本案是否构成“行凶”及特殊防卫的内容。
殷清利律师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在本案中,抛开特殊防卫的内容,仅就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来区分,郑某松一贯对许某琴实施家暴行为,而且案发当日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之特点,许某琴父亲来帮助,也被郑某松攻击制止。在此情况下,许某琴作为女性,在对抗郑某松上存在严重力量差别,对此应当立足防卫人角度分析,而且许某琴被迫采取生活所用的保温瓶、剪刀予以反击,明显没有精心准备,反映出许某琴当时的情绪紧张之情形,在此综合因素下,其在郑某松再次手掐颈部关键部位的情况下持剪刀捅刺郑某松胸部,造成其死亡,没有明确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另外,一般家暴情形下与一般情形并无实质区别。在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该领域的正当防卫进行过专门规定,可以说在家暴情形下更应从保护妇女角度予以适用。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也认为,此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害人郑某松扼压被告人的颈部,直到被告人许海琴被迫持剪刀捅刺被害人郑某松的胸部等处,被害人郑某松方才松手停止侵害行为。众所周知,人的颈部属于脆弱要害部位,很容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加上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被告人生命权正在遭到严重侵害,事后站在过于冷静客观的角度要求被告人的防卫限度,不仅悖于人情,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立法之本意。
殷清利律师认为,在此类防卫案件中,不恰当的认罪认罚、赔偿协议等会在一定程度上阻却法律公正性的申张。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受虐妇女杀夫案”,学界有专门研究在此情形下的刑事规则,并不是说只要是这种情形就构成正当防卫,主要还要看案件具体情形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防卫过当有两个标准,“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虽然有被害人死亡这一“重大损害”,但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认定相关事实不能“唯结果论”。
律所:案发于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法院:了解情况后再回复
为许某琴提供辩护的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许某琴长期遭遇家暴,她在第一次因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她又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起诉,此案正发生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案件尚未开庭。“在我们这边,如果是要离婚,是要两次起诉的。第二次才可以被支持,第一次是一般不会被支持的,无论你是不是(遭遇)家暴。”该工作人员称。
潇湘晨报记者向工作人员提出采访给许某琴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律师,但暂未获得回复。
针对许某琴此前因遭家暴起诉离婚未获准的情况,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表示,判决离婚有着法定标准,比如存在长期与他人同居,重婚,长期家暴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马玉珍律师称,能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长期遭遇家暴,以及证据比较充分的话,法院应当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应当判决离婚。有的时候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法院认定夫妻间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充分的证据一般包括报警记录,出警记录,求助妇联,社区居委会等机构记录,有过三次以上明确记录的,算得上“证据充分”。
12月9日,潇湘晨报记者同时致电审理该案的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咨询相关情况,一名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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