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行为特征
虐待,是指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行动自由或者其他方法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尚不够刑事处罚,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行为。
遗弃,是指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虐待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
侵害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和被虐待人之间有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等。
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犯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虐待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方法,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尚不够刑事处罚,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行为。
虐待行为既包括肉体上的摧残,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行为方式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打骂、捆绑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有病不给医治、不让吃饱等。
虐待行为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的,具有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
虐待非家庭成员,如保姆、徒弟等,不构成本行为。
“被虐待人要求处理”是本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被虐待人没有要求处理,公安机关不得以本行为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即不告不理。
遗弃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扶养,是指扶助和养育。扶助主要是通过体力进行生活上的护理和照顾;养育主要是通过物质和经济进行抚养。遗弃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行为人将女婴或者病残子女丢弃街头;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年老、重病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提供经济和物质供给。
(3)虐待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同时,行为人和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扶养、赡养关系。
遗弃行为的主体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
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指以下情况:①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④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⑤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同;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⑦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⑧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⑨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4)虐待、遗弃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如何区分虐待行为与《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的界限?
情节是否恶劣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如虐待时间长达数月甚至数年,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等,如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或者患上精神分裂和其他病症,被害人不堪虐待而自杀等。
家庭暴力是否都构成虐待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有效制止暴力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施暴者予以教育和处罚。
对于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按虐待行为处罚;对于不是经常性地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则不认定为虐待,可以按故意伤害定性处罚。
遗弃行为是否必须告诉才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5 条第2项的规定,对遗弃行为,不需要被遗弃人告诉,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职权进行处理。
对遗弃行为的处罚如何裁量?
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
①遗弃的时间不长,没有给被遗弃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被遗弃人要求从轻处理的;
③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会再犯的。
但是对行为人经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仍实施遗弃行为的,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尚不够刑事处罚,不适用“情节轻微”的处罚。
如何区分遗弃行为与《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的界限?
遗弃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
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的,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