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13,新的劳动法允许60岁以上的人员继续上班吗请问

我国的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劳动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劳动法的邠内容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我们将2018年新修订的劳动法称为“新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只有最低年龄的限制,并没有年龄上限的限制性规定。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只要年满了16周岁,本人有意愿,用人单位都是可以正式招录的。从理论上来说,用人单位招录60岁以上的人这是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虽然劳动法对于招收60岁以上的劳动者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很多法律是有关联性的,劳动法规劳动法是根本,还有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等。我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看,也没有对60岁以上的人员有禁止性的规定,既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那么用人是单位使用60岁以上的人也是合法的,也完全允许60岁的人员继续上班。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对用人单位使用60岁以上的劳动者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退休、因工负伤、生育、生病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我国依法享受养老待遇的年龄规定是男性为60周岁,女性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或是管理技术人员为55周岁。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劳动合法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这个规定,男性满60周岁,女职工达到5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只要在企业办理了退休,依法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就要终止了。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两个,一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也就是说需要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是不能终止的,没有终止的劳动合同就是可以继续履行的。比如男职工虽然超过了60周岁,但是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办理退休,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是不能终止的,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仍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60岁以上的劳动者不能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范畴,那么对于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60岁以上的人员,用人单位还能继续使用吗,或是还能继续允许上班吗?既然新劳动法没有禁止性的规定,那当然是可以继续使用或是上班的。

但对于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不能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是劳动关系,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而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合约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新的劳动法允许60岁以上的人员继续上班吗?


综上所述,新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使用60岁以上的劳动者没有禁止性规定,从法律层面来理解这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对于已经年满60周岁,但是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还是属于劳动关系,仍然会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于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再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来源:讲法哒公众号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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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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