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是某市某公安分局侦查员。在一次查禁卖淫嫖娼的突击行动中,田某偷偷将消息传送给自己的好友某家大酒店的老板周某。本来,在这次行动中,周某所开的大酒店正是主要的查禁对象之一,而当便衣侦查员们赶到该酒店时,在此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犯罪分子早已闻风而逃。该公安分局的这次行动宣告落空。
田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规定》(1998年5月8日)第10条的规定,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辆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本罪只有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为徇私情,为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向他们通风报信或提供便利,以使他们逃避处罚。
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实施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以使其逃避处罚的行为。包括: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情况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最后,还必须注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不要求犯罪分子因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而实际逃避了处罚。如行为人已将查禁活动的消息通知给犯罪分子,但由于时间紧急,犯罪分子来不及逃跑,行为人的行为照样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田某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依照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规定: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或者帮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属于重大案件;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或者帮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属于特大案件。重大、特大案件当然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十车以下幅度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