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暴案件发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因此国家经常倡导“向家暴说不”、“严惩家暴行为”的观念,然而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在我国常常被归为“家务事”一类,成为司法干涉的盲区。
很多人不知道,我国已经于2015年正式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一原则写进法律,对于“反家庭暴力”,我国是认真的。
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太深、法律宣传的力度不足等多方面原因,人们普遍对反“家庭暴力”方面知识的认知还是存在很多误区,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涉及家暴方面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只有身体被打才算家暴吗?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综合《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等文件的指引,性暴力、经济控制、跟踪、冻饿、强迫过度劳动、侮辱、诽谤、散播隐私等行为也属于家暴的形式。
因此,不仅仅“动手”会认定为“家庭暴力”,不恰当的“动口”及冷暴力也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二、需要多次施暴才予以认定属于“家庭暴力”吗?
认定“家庭暴力”没有施暴次数的限制,只要是家庭成员采用了以上第一点所述的手段,不管是否造成实质性后果,都能够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笔者注:家暴只有0次与无数次的区别,对待家暴不能容忍)。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三、“家庭暴力”只能存在于夫妻之间吗?
只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另外,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四、离婚案件中,对实施家暴一方有什么惩治措施?
1、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案件中,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被家暴报警,警察却“和稀泥”,不予以积极处理,怎么办?
“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而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有反家庭暴力的职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6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有发现警察不作为的,报警人或者受害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
【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做以下事情:
1、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2、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家庭暴力情节严重(未达到犯罪程度),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5、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六、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如若遭遇家庭暴力,切记一定不能忍让,必须要向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等】求助并保留证据。
七、遭遇“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取证?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一般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因此,遭遇家暴的,可以收集并保存以下证据:
1、加害者经常性谩骂、恐吓的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等;
2、加害者写下的《悔过书》、《承诺书》等文件;
3、向妇联、村(居)委会等机构投诉、请求调解的证据;
4、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6、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法医鉴定书;
7、报警后务必要求公安机关向加害方出具《告诫书》;
8、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9、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
八、遭遇“家庭暴力”后无家可归怎么办?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享有请求临时庇护等权利。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临时庇护场所提出临时庇护请求。
九、遭遇“家庭暴力”,没钱打官司怎么办?
根据《反家庭暴力》第19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因此,如若遭遇家暴,想以法律手段寻求解脱的,不要担心经济问题,可以向当地法援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十、报警或者起诉了,但还是害怕加害方继续施暴,怎么办?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十一、伴侣关系中,自我怎样识别“家庭暴力”迹象?
以下为联合国网站中公布的识别家庭暴力迹象的问卷,以供大家参考:
1、你的伴侣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在朋友或家人面前让你难堪或取笑你?
(2)贬低你的成就?
(3)让你觉得自己不能做决定?
(4)用恐吓或威胁逼你就范?
(5)告诉你没有他你什么都不是?
(6)对你很粗鲁——撕扯、推搡、掐拧、冲撞或殴打?
(7)每晚多次打电话或亲临确认你去了你说要去的的地方?
(8)吸毒或醉酒为借口言语伤人或虐待你?
(9)将自己的感受或行为归咎于你?
(10)强迫你实施不情愿性行为?
(11)让你觉得这种关系“没有出路”?
(12)竭力阻止你做想做的事——如与朋友或家人共度时光?
(13)争吵后不许你离开,或争吵后把你抛在在某个地方来“给你一个教训”?
2、你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有时对伴侣可能作出的行为感到害怕?
(2)经常要为伴侣的行为向别人解释?
(3)认为只有改变自己,才能帮助你的伴侣改变?
(4)尽量不做任何会引起冲突或令伴侣生气的事情?
(5)总是做伴侣想让你做的事,而不是你想要做的事?
(6)与伴侣保持这种关系是因为害怕如果分手你的伴侣会做什么?
你们的关系如发生上述任何情况,请告诉他人。如果没有帮助,暴力将会继续下去。首次打电话求助就是迈出勇敢的一步。
(本条来源:联合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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