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是否有效?
土地是许多企业生产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资源。许多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到当地投资建厂,发布了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对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例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呢?沈律师今天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
某市政府与某公司在土地招拍挂之前就约定好了土地出让的价格:如果公开招拍挂的价格高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价格,那么就由市政府将差价返还给该公司,之后因为是政府未能将差价返还给该公司,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继续履行该协议。
人民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当事人在私下的约定伤害了招拍挂的公信力,让招拍挂流于形式,也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经营性用地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的规定,拍卖法也规定了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话,拍卖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政府作为拍卖人,企业作为竞买人,双方在拍卖之前就已经达成了协议,导致第三人不可能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返还土地出让金也会导致国家的财物流失。最终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