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 晚育假规定 | 参考文件 |
北京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上海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
天津 | 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河北 |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山东 |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江苏 |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南京 |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
无锡 |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以在享受法定产假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十天。 |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
浙江 |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广东 |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福建 |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四川 |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重庆 |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湖南 |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湖北 |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河南 |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安徽 | 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辽宁 |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吉林 | 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业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黑龙江 |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甘肃 |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广西 | 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贵州 |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海南 | 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江西 |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内蒙古 | 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宁夏 | 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山西 |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陕西 |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新疆 |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云南 |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