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北京市高院通报多起涉及未成年人教育指导案例,其中一些突出案例引发人们的关注。成年人在网络视频中威胁、骗取儿童拍摄隐自己的隐私部位供自己观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今天我们就来浅谈一下网络环境下的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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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的儿童的行为。
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受性行为的妨碍。猥亵的对象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者幼女。且主观上系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简单来说,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不受不正当性行为的干扰。
我们就来简单分析一下哪些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例如,儿童甲主动对乙(已满16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人)实施猥亵行为,乙不阻止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例二,让儿童和自己或者其他人一起观看淫秽视频、照片、书籍的,可以认定是构成猥亵儿童罪。
儿童为幼男时,妇女对之实施性交或者其他猥亵行为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当儿童为幼女时,男性具有奸淫故意与奸淫行为时,成立强奸罪,此时不管女童同意与否,均成立强奸罪。但是,实务中有男女谈恋爱中,双方自愿偶尔发生性行为的,如果男方已满14周岁,女方未满14周岁,情节轻微一般不认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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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犯罪
现如今,互联网已入千万家,几乎人人一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这导致网络犯罪呈现较高走势,一些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也通过网络实施。
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将猥亵儿童的“猥亵”限定为具体的接触行为。即只有在行为人实施了客观上与被害人肢体接触的行为,才属于猥亵儿童。这种理念在当下的已经跟不上时代变化。
在今天的网络环境下,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我们今天分析的是,“隔空猥亵”。即行为人并未与被害儿童有任何肢体接触,而是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诱骗、威胁被害幼女拍摄淫秽视频、裸体照片。
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典型的是韩国的“N号房”事件,其中涉及大量的猥亵未成年、幼女。
所以通过言语方式诱骗、挑逗、威胁被害幼女拍摄淫秽视频、裸体照片,不能因为披上了网络外衣就忽视其行为的违法性。
加之很多未成年人防范能力较差、好奇心较强、是非能力较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因而,绝不能仅仅偏重于现实世界中对儿童的呵护,而忽视潜藏在网络世界的“黑手”。(本段摘自光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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