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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零四条的规定如下: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

一、停工是指工程施工停止。窝工是指承包人所安排的工人、机械超过了实际施工需要,导致工人、机械的效用不能有效发挥。

二、“因发包人的原因”,常见的情形包括: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等。

三、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赔偿损失的,应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认定损失的方式主要包括:根据索赔签证认定;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参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数额进行估算。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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