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1年10月初,因用水紧缺,社区为村民安排用水罐车在村委会广场定点供水。要求村民按秩序依次排队接水。王某私自上到水罐车顶,用自己带的水泵给其的水罐中抽水,张某发现后劝阻未果,即上到水罐车顶将王某的水泵抽出后掉在地上,王某见状便将转身准备下车的张某从背部推了一把,致张某从水罐车顶摔倒在地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此次损伤致腰2、3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已赔偿张某治疗费用,并取得对方谅解。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王某自愿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张海蓉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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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