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产假

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附各地生育假、陪产假汇总表)

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的生理特点,在职场上时常受到不公平对待。为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但女职工因“三期”期间劳动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附各地生育假、陪产假汇总表)

一、“三期”期间不得恶意降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如果“三期”女职工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有害,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将其调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是,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薪。

二、“三期”期间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三、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雇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三期”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但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四、未缴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医疗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相关生育医疗及检查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节约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所需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支出可能会远远高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附各地生育假、陪产假汇总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

1.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在对全国31个省级地区的奖励假进行了梳理,主流的奖励形式为女方产假奖励和男方护理假两项,此外还有一些特别奖励,比如北京地区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各地区生育奖励假期汇总

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附各地生育假、陪产假汇总表)

延伸阅读

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附各地生育假、陪产假汇总表)

目前,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生育情况更加因为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差异和劳动者自身条件的差异而错综复杂。因此,作为普通的用人单位很难全面掌握劳动者的生育信息,更难判断劳动者的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陪产假的享受,法律又要求必须以“合法生育”为前提,这样一来,又需要用人单位对生育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准确地判断。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借助计划生育主管行政部门的力量,来做出决定与判断。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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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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