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劳动合同律师事务所,劳动者权益受损 法援倾力促调解

由:劳动争议

指派单位: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

人: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亚娟

案情简介:受援人王某,2008年7月20日入职天津武清区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除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外,无任何福利待遇。2015年5月4日,王某以公司未替其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事项为由,向武清区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赔偿。经协商未果,王某申请仲裁,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王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未得到全部维护,表示对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不服,决定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故来到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中心批准了该申请,并指派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陈亚娟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王某办理了委托手续,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应该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向其支付加班费用及经济补偿金等。王某对此持肯定意见,被告公司则认为王某系临时用工,只是保洁人员,不能与其他员工享有一样的待遇,故不同意王某的主张。

承办律师首先向王某告知了诉讼维权的有关法律规定,针对王某自身的情况,向其说明了诉讼风险,帮助王某做好诉讼前的准备。

承办律师先后到仲裁委员会查档、法院阅卷,结合受援人王某叙述的案件情况及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多次与审判员进行沟通。庭审中,陈律师针对争议焦点,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维护王某合法权益,在调解程序中有理有据,向被告公司阐述观点,明确调解意见,解释调解结案的后果,最终使对方认可了援助律师的观点。

承办结果:经过律师搜集证据材料,并与审判员多次沟通,与被告公司多次协商,在法院的主持和承办律师的努力下,被告公司同意支付受援人王某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案件点评:近年来,像本案这种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的案件时有发生,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只有不断提高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才能真正维护自身权益。本案经过援助律师的多方努力,最终以调解结案,不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化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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