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购物、消费已是常态,网上买保险也已经不是新鲜事儿。
与线下的面对面签合同买保险一样,即便是在网上买保险,作为投保人,也需要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避免“踩坑”。
最近在河南省焦作市发生的一起案件,值得和大家分享。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于2020年6月通过某网络平台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一份,保险期限12个月。陈某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费900余元。
2020年11月,陈某被诊断出癌症,并在焦作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在此之后,陈某发多次住院治疗、购药,累计支出医疗费25万余元。陈某本以为依靠其在网上购买的“百万医疗险”的理赔,可以缓解一部分经济负担,却没想到在2021年3月,该保险公司以“陈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在投保前两年内存在住院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过发送短信方式通知陈某已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并将其交纳的900余元保费全部予以退还,并对陈某提出的支付保险理赔金19.4万余元的要求予以拒赔。
陈某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健康须知以及特别约定并未进行明确提示,他的确曾于2018年10月、2019年6月,分别因颈部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疼痛住院治疗,而这些疾病与他后期所患癌症没有直接关系,不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解除涉案保险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应对陈某提出的理赔请求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保险理赔金12.6万余元。
【法理分析】
综合《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阐明:
一、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就本案而言,投保人陈某在投保时确有义务应当向保险公司告知其曾于2018年10月、2019年6月,分别因颈部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疼痛住院治疗的情况。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明确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且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尤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也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明显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明确告知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义务,以及由此引发的保险公司可能拒赔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本案处理结果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1、虽然投保人陈某并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其两次住院治病的经历,但该两次住院所治疗的疾病与案涉理赔的病症(即癌症)不具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陈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并且该“颈部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疼痛”等常见病的治疗病历也未反映出其存在患有癌症等重症的问题,对本案案涉保险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严重影响。
2、陈某在网上投保时点选的“我已阅读并同意”,仅是保险公司在网上设定的投保人投保流程,虽然显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健康告知义务有提示,但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就相关事项妥善、尽职地进行了询问、告知。
3、如果将投保人陈某的前述与癌症无关的常见病治疗也纳入投保人的健康告知义务的范畴,对投保人的健康告知义务要求过于严苛,造成保险公司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过于宽泛,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综合以上因素考量,法院最终作出了前述判决。
【温馨提示】
1、线上购买保险应选择正规线上渠道;
2、建议对同类型保险多对比,选择最优于自己的投保方式;
3、有条件的可以向身边的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详细咨询;
4、在确认购买前,务必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于投保须知、保险责任范围、免责事项等,要仔细了解。如果遇到不明白的问题,稳妥起见,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咨询;
5、切勿轻信某些个人或者其他非官方途径发布的广告宣传,尤其不要冲动消费;
6、作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就医经过等保险公司要求告知的内容,避免为日后理赔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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