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商杨志文在2020年先后因两次官方不相同的检测报告,被指控为涉嫌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起被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列为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案例和网络制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特大案例,因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在坊间被称为“江苏壮阳药案”而备受关注。但杨志文及其家属委托的第三方所做的检测结果却与官方的结论相互“掐架”。
经媒体报道后,司法机关表示将启动复检程序。
律师拿着法院签字盖章的书面同意材料查看扣押的涉案物品时,却和公安机关产生分歧,办案因此受阻。律师认为,本案涉案扣押物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确有重新进行查验、统计、登记的必要,而司法机关认为可以查看,但不能拆箱,否则就会对物证造成破坏,并强调“这是领导委托我答复你的意见”。
法律人士对此表示,既然涉案产品的扣押清单不规范,对产品批号、产品特征标注不明,辩护律师对每种产品的批号、数量等存在重大疑问,就应当保障律师对涉案扣押产品进行依法查验、登记的权利。对于该案来说,司法机关首先要排除外部压力,避免权力干扰司法公正。
另一嫌疑人的报告也“合格”
杨志文在2020年5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江都区警方指控销售内含西地那非成分的违禁保健品,他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拘。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将此案列为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案例和网络制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特大案例。
时隔一年后,江都区警方又依据市场监管局另外的检测报告,认定杨志文所售产品不含西地那非,也不含有人参皂苷等外包装标注的中药成分,又以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其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执法机关委托的检测机构自己也承认,未取得虫草素、人参皂苷、鹿源性3个项目的资质认定。
杨志文及其家属委托3家检测机构先后做出了4个批次的分析报告,确认其中不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且检测出内含人参皂苷等中药成分,百分占比相互印证,却与执法机关认可的检测结果发生“掐架”。但是,杨志文家属所做检测的结果未得到司法机关认可,律师多次要求重新检测的诉求一直未得到答复。
今年4月8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以《检测报告“掐架”当事人被捕,法学专家:开庭前应重检》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房保国表示,在目前现有检测报告出现严重分歧,且司法机关的检测报告有明显瑕疵的情况下,开庭前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做重新检测,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精神。
稿件刊发后,向杨志文供货的田某刚的家属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田某刚也因相同案由被捕,家人委托第三方对涉案产品做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使用检测方法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检测结果为: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为未检出。另外一份检测报告为“该样品所检项目均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 ”。
田某刚家人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透露,田的同事还向产品生产商侯某峰求证,到底有无添加外包装上标注的鹿鞭、人参等中药成分。对方坚称添加了。并将双方对话的录音提供给了杨志文的家属魏忠宇。
田某刚家属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他们在一月前已经从律师那里获悉,司法机关决定对涉案的这些产品重新做检测。
近日,杨志文的辩护律师刘校逢也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证实,自己先后接到了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和江都区法院的电话,表示将对涉案的产品重新做检测,但尚未确定检测机构和检测时间。
查看物证受阻
今年2月14日,刘校逢和律所的同事在仓库内曾经对警方扣押的杨志文一案的涉案物品进行了开箱查看,当时查看清点了有十余箱,“警方以下班为由,不让我们继续查看清点了。”
刘校逢一行发现本案涉案扣押物品品类众多,数量多达800箱左右,但是,警方的扣押清单制作得不规范,对于绝大多数涉案产品没有依法注明“批号、主要成分”等主要特征,“特征”一栏显示为空白。
“同一种产品有委托两家甚至三家生产商的情况存在,这就可能产生同一名称但不同批次的产品的成分也不同的情况,而这一情况对重新检测的结果有重大影响,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刘校逢认为,本案中,扣押物品属于物证,辩护律师对本案扣押产品依法查验、清点,全面了解本案物证的批号、数量、主要成分等基本情况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同时,也为接下来公平、公正的进行重新检测奠定基础。
杨志文的家属魏忠宇也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表达了自己的担心,经过多方努力,司法机关终于在开庭前答应对涉案物品进行复检,但是扣押物品的包装箱是统一的货物“周转箱”,外面印有十余种商品名称,只在某一名称前手工打钩,却没有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如果律师不开箱查看,怎么保证每个厂家生产的每种产品都得到了复检,在案件定性时或存在以偏概全或挂一漏万的可能,由此对杨志文量刑,或失公允。
为了进一步了解清楚本案扣押物品的种类、批号、数量,杨志文两位辩护律师刘校逢、陈平所在的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先后于2022年3月3日、6月7日向法院邮递了《查看、清点扣押物品并进行统计登记和拍摄申请书》,6月13日,向法院当面提交《依法查验扣押物品并进行统计登记和拍摄申请书》。同时,律师团队分别于2022年2月14日、2月21日、3月14日、4月21日、6月6日、6月8日同承办案件的徐法官进行了6次电话沟通,确认取得了法院和公安的同意。
2022年6月13日上午九点半,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八名工作人员来到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办公室,办理查验扣押物品的相关事宜。
“接待我们的丁大队长先是以我们没有法院的批文为由,不允许我们查验扣押物品。”刘校逢回忆道,律师团队赶到法院,让徐法官在律师的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并签名。
丁大队长又提出,申请书需要加盖法院的公章才可以。律师又跑到法院让徐法官加盖了江都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公章。
“这次接待我们的蒋警官认为,经过法院签字盖章同意的申请书内容不行。”刘校逢律师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自己和几名同事从早上9点半一直来回跑到下午4点半,被折腾了一天,还是没能成功依法查看扣押物品。
律师和公安在查看涉案物品的问题上,双方的根本分歧在哪里?江都区公安局丁警官和蒋警官答复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单位有纪律要求,不能对外透露有关案情。
“首先要排除外部压力”
“我们提出可以在公检法三家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核查,并用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但是对方依然不松口。”刘校逢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双方一直僵持到6月13日,律师团队被迫向江苏省委第七巡视组进行投诉,公检法三家表示,研究后由江都区法院统一给与答复。
7月1日,江都区法院先是答复刘校逢,经研究认为,刑诉法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公安机关有复验、复查的权利,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参加,并没有说辩护人可以复验、复查。
刘校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律师依法查看物证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不拆箱查看,无法确认各生产厂家的生产数量和批次,从而无法做到应检尽检。
“法院又询问我们查看物品的目的,得知是为了配合复检,认为我们的要求有道理。但最终答复是‘你们可以查看,但不能拆箱,这是领导委托我答复你的意见。’”“至于哪个领导,那就别问了。”对于律师的要求,对方称可以再向领导汇报。目前,刘校峰、陈平两位律师和他们的团队,尚未收到司法机关的最新答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在案件审理阶段,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查看涉案的扣押物品,确定侦查机关扣押物品的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侦查机关违反相关规定,就不能确保涉案物证的真实性和不被污染,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案件的关键性证据被排除,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就应宣判被告人无罪,予以释放。
范辰认为,如果不能将关键性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可以在确保扣押物品属性的情况下,要求法院重新鉴定。扣押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或律师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也应该对扣押物品进行重新清点、鉴定,通过重新鉴定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律师提出开箱查看产品的批号、数量和生产厂家,确保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精准量刑,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理应得到支持。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分析认为,如果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无权查验物证,就不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不能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以,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依法查验物证(包括了解物证的种类、批号、数量等特征)是辩护律师查阅证据材料的法定权利,检察院、法院应当对此合法行为依法予以保障。目前,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扣押物品理应依法移送到法院,而非由公安机关控制。法院有权利让律师对扣押物品依法查验,而不应受公安机关的干扰。
杜兆勇表示,本案的辩护律师要求查看涉案物品的要求合理又合法,反观警方的做法则有为难的嫌疑成份存在。物证虽由侦查机关提取,但一切证据都是法庭的,侦查机关没有垄断权。另外,侦查机关应该全面提取物证,不能光提取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既然涉案产品的扣押清单不规范,对产品批号、产品特征标注不明,辩护律师对每种产品的批号、数量等存在重大疑问,就应当保障律师对涉案扣押产品进行依法查验、登记的权利。回归到本案,办案的工作人员提到有领导在做决定,我认为司法机关首先要排除外部压力,避免权力干扰司法公正。(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