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位男士向本离婚律师咨询夫妻协议的事情。而这份协议既不是夫妻财产协议,也不是离婚协议,而是一份双方互不干涉生活的协议。
这位男士结婚已经七年。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夫妻性格不和,缺乏共同语言,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连续多日不说话已经司空见惯。虽然夫妻感情已经到了破裂的边缘,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让双方都不愿意协议离婚。于是男方决定委托律师起草一份协议,以达到既可以不离婚,又互不影响对方的生活。总结来说就是在法律上来看还是夫妻,但是在财务和生活方面完全分开,互不影响。
老实说,本婚姻律师是难以完成这个协议的起草任务的。因为男方所期望达到的状态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互不干涉生活。假如双方签订协议后,男方有了第三者,甚至与第三者同居生活的话。即使女方在协议中承诺不干涉男方的生活,但是女方仍然可以在未来起诉离婚时以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并被男方违反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理由,请求离婚赔偿并多分离婚财产。之所以会如此,乃是因为民事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财务完全分开。由于婚姻家庭的某些属性,导致我国法律将男女双方在建立婚姻关系后视为经济上的一体。由此才出现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这些法律概念。与此同时,虽然法律允许夫妻以协议的形式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以及债务的承担,但是其往往只具有约束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对外往往仍然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举个例子:在本案中,假如双方签订协议后女方患重病需要花费大量金钱来接受治疗。女方又无力独自承担,于是向亲友借钱。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仍然要由男方与女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这是由夫妻关系的属性所决定的,而非取决于协议的规定。
此外还有其它一些不可行的原因,本律师在此就不详细展开了。单凭上述两点,相信大家就已经明白了为何男方的愿望难以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