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 | 起点刑(见注解一) | 增量刑 |
广东 | 数额较大(一类地区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6千以上;二类地区4千以上)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1-6个月拘役。 | 一类地区每增加1.5万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万元,电信网络诈骗每增5千,可增加3-6月刑期。 |
数额巨大 (一类地区10万;二类地区6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4年有期徒刑。 | 一类地区每增加4万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万元,电信网络诈骗每增5万元,可增6个月至1年刑期。 | |
数额特别巨大 (一、二类地区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12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除外 | 增不足50万元,可增1年以下刑期;增50万—250万元的,可增1年至3年刑期;增加超过250万元以上,可增加3年以上刑期,无期徒刑除外。 | |
福建 | 数额较大(5千元以上),3个月拘役或6个月有期徒刑 | 每增加3000元,增1个月刑期 |
数额巨大 (10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巨大,每增加5000元,增1个月刑期。 | |
数额巨大 (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11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除外。 | 每增加6万元,增1-3个月刑期。 | |
浙江 注解二 | 数额较大(6千元以上),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 | 每增6千元,电信诈骗每增2千元,增2个月刑期。 |
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4年有期徒刑。 | 每增1万元,增2个月刑期。 | |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相关个人10-12年有期徒刑。 | 每增6万元,增6个月刑期。 |
注解一:
1、量刑的四个步骤为:
①根据法定刑与犯罪情节,确定起点刑;
②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增量刑;
③起点刑加增量刑,确定基准刑;
④ 根据犯罪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2、诈骗罪的法定刑为:
①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6个月拘役或3个月至2年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解二:
1、下列情形,增基准刑的20%以下:
①惯犯、流窜,危害严重的;
② 诈骗救灾、医疗等款物的;
③赈灾、募捐名义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等财物的;
⑤ 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
⑥挥霍无法返还的。
2、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基准刑的30%以下:
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等;
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
③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
④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
⑤ 曾因电信诈骗被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此受过行政处罚的;
⑥诈骗残疾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等财物的;
⑦ 诈骗救灾、医疗等款物的;
⑧ 赈灾、募捐名义诈骗的;
⑨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工作的;
⑩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网络渗透等技术手段诈骗的。
3、下列情形,减基准刑50%以下:
①归案前归还赃物;
②诈骗近亲属;
③不是主犯且未分赃;
④被害人谅解;
⑤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