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海警方发布通报称:郭美美因制销违禁减肥类食品,被警方刑拘。4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郭某某(即郭美美)、汪某某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
早在2015年,郭美美就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9年,郭美美在刑满释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利用自己“网红”的所谓“名气”,在网络平台售卖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直至事发。据警方通报,郭美美销售的“减肥药”添加了“西布曲明”的违禁成分,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那么,郭美美出狱一年多又涉犯罪,若罪名成立,是否构成累犯?构成“累犯”的后果是什么?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釆访了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
郭美美 资料图
1。 郭美美销售假减肥药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朱界平:根据报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对郭美美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在这个罪名项下可能受到什么处罚,要看郭美美具体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最少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甚至可能判处死刑。一般情况下,是一到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达到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就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要并处罚金。
批准逮捕
2。什么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朱界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进行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此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如果到达了“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甚至可能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郭美美出狱一年多又涉嫌犯罪,若罪名成立,是否构成累犯?
朱界平: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郭美美此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一年多又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该罪名是故意犯罪,如果该罪名成立,郭美美就会构成“累犯”。
↑警方通报
4。 郭美美构成“累犯”的后果是什么?
朱界平:如果构成累犯会被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并且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累犯不能缓刑也不能假释。
但另一方面来说,虽然累犯不能缓刑和假释,但是累犯也不是完全没有降低刑期的机会,累犯人员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5。 如果郭美美称不知道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构成犯罪?
朱界平: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说,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