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红星新闻报道了《张家口仲裁委为何被诉“一案双裁”》引发关注。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最新获悉,今年7月,法院判令百和房地产公司支付首席仲裁员所在律所10万元律师代理费。对此,华研律所主任王斌表示,不清楚这一诉讼费纠纷法院已作出判决。
河北怀来县后郝窑村有两栋“半成品”楼盘。6年来,围绕其产生的工程建设纠纷从未停止过。因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楼盘建设施工方宇昊建设工程公司发起仲裁,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赔偿合理损失。楼盘开发方百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4年12月和2019年4月,张家口仲裁委就双方争执先后作出两份生效裁决,但认定这两栋楼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却相差十倍之多。
此后,宇昊建设工程公司将张家口仲裁委诉至张家口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第二份即111号裁决。宇昊公司称,111号裁决程序违法,首席仲裁员王斌与该仲裁案有利害关系、与该仲裁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系《仲裁法》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今年9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111号裁决首席仲裁员、河北华研律所主任王斌。王斌承认,该所为此次仲裁立案做了相关工作,但系所里其他律师代理的。作出裁决前,他已知晓此事,“感觉问题不大,不在回避范围内”。
河北华研律所的函
“当时确实不清楚咱们有律师代理这个案子,快结案时,律师找我说了代理费。”王斌解释,即便如此,他也不一定要回避,“当初考虑到,这里头并没有受益,而且是跟它打官司(律师费纠纷),不会影响公正裁决。”
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对宇昊公司申请撤销111号裁决的民事裁定书。法院最终驳回了宇昊公司的撤裁申请。办案法官解释,王斌的律所参与了第二份仲裁案的前期工作,“但卷宗中反映不出他们代理的手续”。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获悉,早在今年7月1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已对华研律所与百和公司之间律师代理费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百和公司支付华研律所代理费10万元。
法院判决百和公司支付华研律所10万元代理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10日,百和公司与华研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华研律所律师梁某为百和公司与宇昊公司合同纠纷的代理人。协议书上,甲方由百和公司盖章,乙方由华研律所盖章并盖有王斌个人印章。
111号仲裁立案时,张家口仲裁委考虑受理该案是否涉及“一事再理”情形,曾为此召开专家委员会。法院判决中提到,2018年8月15日,华研律所律师梁某通过微信通知百和公司专家会决议可以立案。第二天,百和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反馈,仲裁委通知明天去立案。当月18日,梁某通过短信提示张某要去仲裁委交材料。张某回复称,领导又指派了一个律师,让华研律所“把前边的费用算一下”。
桥东区法院认定,华研律所履行了提起保全、申请仲裁立案、起草仲裁申请、准备证据等一系列工作,经合议庭评议酌情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11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再次联系华研律所主任王斌。王斌称,他不清楚其律所与百和公司之间的诉讼费纠纷法院已作出判决,“因为是我们所律师他(梁某)的案子。”
关于自己在111号仲裁案是否应该回避,王斌表示:“他们在市中院申请撤裁,法院对此事已有认定和处理,司法裁判文书已经解决的问题,一切以裁决裁定为准。”
对于百和公司与华研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上盖有王斌个人印章,他解释说:“个人印章不在我手里拿着,都是所里内勤人员拿着。”
百和公司与华研律所的代理协议上,盖有王斌个人印章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张家口仲裁委和张家口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未收到回应。“有任何事,你跟单位办公室联系,不要跟我联系。”张家口仲裁委副秘书长李桂玲提供的办公室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据悉,申请撤销111号仲裁被驳回后,宇昊公司又向张家口中级法院申请对111号裁决不予执行,也已被法院驳回。
律师费诉讼中,法院已认定,华研律所为百和公司提供了申请仲裁立案等服务,判令百和公司支付华研律所10万元代理费;而撤裁诉讼中,法院却称,案卷宗中并无华研律所律师梁某的代理手续,王斌担任首席仲裁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这两种“认定”,是否存在矛盾?
11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已就上述问题联系了张家口市中级法院。11月25日,张家口市中级法院院长王靖回复,已收到上述情况反映。记者询问法院对此有无调查核实,对方未再作回复。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赵倩
编辑 张莉